湖北商铺拆迁案例:纵容违法拆迁,市国土局两审均败诉
发布时间:2019-06-11
  问题提示:被拆迁户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拆迁,属于信访程序还是法律程序?相关部门仅将查处申请转交下属单位而不作调查处理,是否合法? 【要点提示】 被拆迁户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拆迁,如果该部门具有监督管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则被拆迁户实际上是要求该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此类查处申请属于法律程序,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仅将查处申请转交下属单位而不作调查处理,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士 赵女士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某村拥有营业用房一套,由于当地进行项目建设,赵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在赵女士的母亲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合同、房屋被拆除后,赵女士才得知村委会并非法定的拆迁主体,而相应的拆迁补偿也与房屋实际价值不符。协商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人介绍,赵女士最终聘请了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孙清泉、李霞承办赵女士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房屋拆迁维权事宜。 针对村委会的上述违法拆迁行为,律师起草了《查处申请书》,指导赵女士申请市国土局依法进行查处。然而,市国土局收到查处申请后,并未进行调查处理,而是直接作为信访事项转送到下属青山分局;其后,青山分局向赵女士作出答复,认为赵女士反映的问题属于其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不作处理。面对行政机关这种纵容违法拆迁的情况,律师协助赵女士将市国土局起诉到法院。 【审理】 一审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经过律师在庭上的据理力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市国土局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判决责令市国土局限期对赵女士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市国土局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局认为:其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将赵女士的信访反映事项转送下属青山分局进行处理,青山分局核查后认为赵女士反映的问题属于其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建议赵女士依法举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回复行为完全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 对于市国土局的上述主张,拆迁律师提出:市国土局仅仅将赵女士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进行转送,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作为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市国土局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市国土局收到赵女士的《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将其作为信访件径行转由青山分局办理,属于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原审判决其限期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市国土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纵容违法拆迁,市国土局两审均败诉

  【拆迁律师评析】 面对违法拆迁,信访程序和法律程序都是被拆迁户可以选择的拆迁维权程序,但二者由于性质不同,拆迁维权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信访程序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而法律程序则大部分会有对应的救济途径。本案中,如果将赵女士的查处申请定性为信访程序,则即便其对信访结果不服,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将其定性为法律程序,则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查处申请的性质不能仅仅根据名称来判断,只有向具有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方为有效的法律程序。本案中,赵女士向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市国土局递交查处申请,系要求市国土局履行查处相关拆迁行为的行政职责,该查处申请属于法律程序,市国土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仅将查处申请转交下属单位而不作调查处理,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行政机关将查处申请作为信访处理的现象比比皆是,许多被拆迁户由于缺乏专业帮助,往往难以分清其中的区别,导致拆迁维权举步维艰,事倍功半。另外,需要提醒被拆迁户的是,各个地方的机构设置、职责分配均有所差异,本案中市国土局是武汉市查处违法拆迁的法定机关,而在其他城市,负有该项职责的法定机关则有可能是其他部门,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