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城市拆迁案例:为加快征收进程作出限拆决定
发布时间:2019-06-12
【原告】陈先生等4户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陈先生等4户在鹿城区某村拥有房屋,安居乐业。2016年4月,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涉案委托人的房屋在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委托人一直未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加快推进征收进度,在市政府实施征收过程中,2016年,原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就上述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等人协商后,一同北上来到律师事务所,在和律师面谈了解自己的案件情况后,选择全权委托律师王奇兵律师和蔡晓仪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律师介入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同时指导委托人详略地应对可能存在强拆情况。果不其然,上述涉案房屋遭到该地街道办事处、鹿城区执法局的联合强制拆除。律师集合之前收集的证据资料,找准强拆主体,遂律师指导委托人另案起诉确认强拆主体,最终2017年10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XX街道办事处、鹿城区执法局拆除原告的前述房屋是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温州市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故依据该裁定结果,律师将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辩称:温州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补偿,应当予以拆除。 但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催告,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虽已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但鹿城区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就直接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且另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行终XX号行政裁定已认定街道办事处、鹿城区执法局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是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据此,法院认可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陈XX坐落于鹿城区XX街道XX号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永恒的箴言;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老百姓在面对行政机关时永远的保护令;法律赋予每个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在拆迁过程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通过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来切入,而这些违法点需要律师的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知识的分析判断。所以当拆迁过程中遇到自己无从下手的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走法律途径拿到合理拆迁补偿。
浙江省温州市城市拆迁案例:为加快征收进程作出限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