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拆迁案例:认定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修建房屋违法
发布时间:2019-06-12
【案件索引】川建(2018)复决城字第X号 【申请人】李女士 【被申请人】乐山市某局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四川省乐山市某局向家住乐山市某村的李女士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乐X[2017]限拆第规-X号),认定李女士2007年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李女士自行拆除该房屋。 李女士和家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商量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遂找到了北京最大的专业拆迁律所。在和律师充分沟通后,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的赵健、桑兆玉、张婷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三位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为乐山市某局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错误、违法,遂协助李女士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限拆告知书》。 【办案掠影】 复议中,乐山市某局主张自己具有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职权;其次,李女士修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次,经过其立案调查认为李女士的违法事实成立,对李女士的处罚程序合法;最后,该局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李女士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据法力争,主张《限拆告知书》所记载的、责令李女士自行拆除的房屋是李女士于2001年通过村民大会公开拍卖集体公房取得的合法财产;另外,虽然2007年李女士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是并没有修建房屋的实际行为,因此,乐山市某局认定李女士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修建的行为违法,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李女士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尘埃落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乐X[2017]限拆第规-X号)。
四川省城市拆迁案例:认定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修建房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