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拆迁案例:征收方主动撤销拆迁补偿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2
【案情经过】 陈氏一族在福州市仓山区拥有合法的住宅,此房屋为陈氏一族的祖屋,后该房屋所在区域开始进行房屋征收,陈家一家人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项授权于陈女士进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较低,并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因此陈家一家人并不同意拆迁补偿的标准,因此也就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更好的处理房屋征收事宜,陈女士决定聘请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宋金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4月陈女士收到仓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拆迁补偿决定书的作出违法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陈氏一家的合法权益。2015年5月,委托人陈女士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此次行政复议的结果并不理想,福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拆迁补偿决定书。 后委托人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其作出主体,复议决定书及其作出主体诉至仓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宋律师一一指出仓山区人民政府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行为作出中的违法点。在庭审结束之后,在案件判决未下来之前,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主体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主动撤销了该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的撤销导致了相关主体丧失了合法征收委托人陈女士房屋的合法依据。自此,陈女士的房屋保卫战又下一城,相信在委托人和拆迁律师的配合与努力下,陈女士的满意的拆迁补偿一定可以实现。 【拆迁律师说法】 我们在案件中一直在说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是违法的,但是究竟违法点在哪里,这才是本案中的关键。 怎么样获取对方的违法点,这是法律调查的关键。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的前提需要涉及公共利益,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福建城市拆迁案例:征收方主动撤销拆迁补偿决定书

  但是现实中有的征收并没有相关的公益目的,首先征收的前提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的程序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价值的机构,其公正性是十分关键的点,影响着房屋最终的评估价值,因此评估机构的产生流程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评估机构的产生程序及评估公正性却不甚理想。但是在拆迁律师的专业操作之下,征收方的违法点都是无所遁形的。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要依案而行,因程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