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9-0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的原则,但对于返还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并未予以明确。理论上,婚约财产纠纷应结合案情,处理好彩礼范围认定和返还比例酌定这两个问题。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财物,具有以下特点:(1)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2)给付时间一般是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3)具体数额一般需要媒人从中斡旋确定,经常是在媒人和亲戚的见证下完成交付的。

在返还比例的确定上,总体而言,应根据哪方提出解婚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流产及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以确定。如一方为了结婚在举办仪式、置办酒席等方有怕花销;且因同居生活而怀孕,并在双方确定无可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终止了中期妊娠,对身体和精神均有较大损伤,故可以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