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14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4年2月13日公布的2013年相关统计信息,2013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宁波:41729) 二、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宁波:24685) 三、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宁波:20534) 四、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宁波:13915) 五、2013年浙江省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48927 (4077/月) 以上为最新统计数据,适用于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2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 1、当事人情况: 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当于一人开两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事故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车主:C先生,某村村民,1965年7月(其户口信息和出生时间是核心信息,是计算伤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以城镇或农村表村以及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依据,) 次要责任 2、事故经过:2012年8月某日,车先生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骑电动车的C先生发生碰撞,C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亡者家属情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责任系数与支付年限依据 C妻:47岁 C长女:23岁 C次女:17周岁 C三女:11岁 C母亲:74岁 C兄弟姊妹数量:共计5人(包含C本人) 4、该案件赔偿清单(人民币:元) 1)医疗费:13654.83 2)死亡赔偿金:16518 * 20年=330360 3)丧葬费:19075.5 4)被扶养人生活费:56265(这个计算很复杂,一般人是看不懂的,可研究人伤案件处理司法解释第28条)分析如下: 事故后第一年赔偿:11253 (对三个被扶养人的支付总和不超过一个年度标准金额) 事故后第二至第六年:(0.5+0.2) * 11253 * 5年=39385.5 (对三女儿和母亲的5年支付金额) 事故后第七年:0.5 * 11253=5626.5 (对第三女的支付最后一年支付金额) 备注:11253元/年 是对农村户口被扶养人的支付标准 5)误工费:3000 6)交通费:3000 7)住宿费:3000 8)电动车修理费: 1116 9)精神抚慰金:45000 以上合计:474 471.33元 赔偿金额支付总额: (13654.83+1116+220000)+45000+(474 471.33 —13654.83—1116—220000—45000 )* 0.8=279770.83元 备注: (13654.83+1116+220000) 之和是交强险赔偿金额和45000是精神抚慰金,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免赔项目,肇事司机承担。 所有项目和减去上述两项差额乘以责任系数0.8,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金额。 如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肇事司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