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7
发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国鹰??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桃树 50- 80 80- 120 120- 210 21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5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10- 190 19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0 760- 870 870- 435 大樱桃树梨树 70- 110 110- 200 200- 345 345- 510 51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975 975 杏树 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 70- 110 110- 200 20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30 以上 板栗树 核桃树 60- 135 135- 400 400- 650 650- 1000 1000- 1250 1250- 1500 1500- 1800 1800- 2100 2100- 2400 2400- 2800 枣树、柿子树及其它 干果树 40- 80 80- 135 135- 390 390- 650 650- 910 910- 1200 1200- 1400 1400- 1650 1650- 1800 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 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 厘米 元 种类 3厘米以下 3-5 5-10 10-15 15-20 20以上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100 100-50 50 针叶树 50 50-100 100-200 200-150 150-70 7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