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民众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非公共利益,即商业利益,被征收人的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

而现在,在非公共利益上,新条例仍给开发商留下了一个尾巴,留下了一把尖刀,让他继续为虎作伥!

其意何在? 从征收立法上讲,非公共利益对征收人来讲,应该比公共利益更严格,因为他是纯商业的行为,是获利的行为。

如果按此意见稿,拆迁并不会推出历史的舞台,他将仍然存在。

非公共利益同样应该适用搬迁,而不是拆迁!让拆迁一词成为真正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