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被拆了还不知道可以听证?这就是你补偿低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9-06-26

导读: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房子被强拆、被断水断电、被逼签补偿协议、没见过征收公告等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最后的拆迁补偿利益。对于这样的违法现象,复议、诉讼维权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这毕竟也是事后救济,存在维权无果的风险。那么,有没有事中能够救济的有效途径呢?

其实,对于涉及被征收人切身重大利益的征收拆迁项目,法律上不仅规定了事后救济,也规定了事中的权利救济,以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确保整个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听证

 

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规定了听证会的组织和召开。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当然,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仅限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即通常名为“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的征收项目。而一般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交、地铁场站征收,铁路、公路建设征收等则不能提起听证程序。

 

只是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听证会有时可能会流于形式。一方面是被征收人没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意识,往往在该提意见时不提意见,该申请听证时不去申请,待期限经过了权利作废了这意见又都来了。另一方面征收方为了提高效率,快速拆迁,更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不会对听证权利进行必要的宣讲,反而更热衷于通过奖励金政策的设置来促签。都去忙着签约领早签早搬奖励金了,自然也就没人顾得上申请听证了。

 

当然,这样的操作对征收方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忽略听证权利,一方面是主动放弃了对自己的权利保护,另一方面却是给了征收方违法征收一个巨大空间。其直接后果是征收补偿方案的不公平、不合理,从而直接折损最后的补偿利益。听证听什么?听的就是这个直接决定给多少钱、给几套房的方案!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以前,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听证制度作为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利的程序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随着民主意识日益深入以及公平、公正理念的普及,听证制度逐渐被引入到价格、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具体到征地拆迁领域,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缺乏协商的筹码和必要能力,加上许多建设项目补偿偏低,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纠纷,而听证制度恰恰为避免后续的矛盾纠纷提供了条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听证

 

如上所述,根据《条例》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据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同样设置有听证程序,且其启动的机会较城市更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方案报市县审批时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可知,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全过程中,相关规定指出被征地农民有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和报批后行使其听证申请权。一般认为征地报批前举行过听证会的,报批后可简化程序不再举行。上述规定透露出了以下几个重要讯息:

 

其一,要求听证的权利不仅属于村集体,更属于村民个人和土地、宅基地的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些个人均有权要求听证,村集体、村委会不得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为放弃听证申请权利;

 

其二,申请听证有相应的期限限制,被征地农民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过期作废;

 

其三,申请听证要找对部门,即向当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仅仅口头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是不行的,等于没有依法提起;

 

其四,听证笔录不允许捏造事实、伪造签名,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听证人员签字材料存在很大问题,一旦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则意味着征收程序可能存在违法之处。

听证会

 

数条法律都单独对“听证”作出了规定。其存在的价值体现在:

 

第一,土地、房屋征收涉及较多群众的利益时,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收听证会一方面是群众表达自己对征收补偿意见和建议的平台,是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中的重要体现。被征收人对权利的行使,客观上必然促进征收方依法行政,公平征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真正了解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到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统筹兼顾好经济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这对双方来说完全是互利双赢的好事。

 

第二,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必须学会倾听社会舆情,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诉求来调整改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从基层了解实情,才能作出针对性的方案修改和调整,使补偿方案更贴合实际,能落地操作。听证会某种意义上也是被征收人情绪的“减压阀”,能够很好的为后期矛盾纠纷的减少奠定基础。而一旦听证环节不到位,老百姓的不满情绪被积压下来,最终一定会在征地实际实施的环节中爆发出来,那么后果将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听证管不管用是一回事,提不提出则是另一回事,二者是不能搅合在一起搞“抵销”的。懂得了这些,广大被征收人朋友们,请积极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去申请听证程序吧。

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010-8752100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