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有上限吗
发布时间:2019-06-30

国家《土地管理法》对占用农民耕种土地设立青苗补偿费,已经种下的农作物因为能收获,所以国家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法律上对“青苗补偿费”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概念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果树类补偿标准

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树、梨、桃、杏、樱桃等树种。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柿、枣等树种;

2.树归原主;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4.亩均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

乔木类补偿标准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松柏

树按乔木的两倍补偿。

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地面距

离1.3米。

3.树归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