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沪0115行初416号
原告上海成家中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洁。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坚,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笑勇。
出庭应诉负责人朱彬红,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成家中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家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康桥镇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本院经审查于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12月3日、12月13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吏民、郎坚分别参加了第一次及第三次庭审、被告康桥镇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朱彬红及委托代理人顾龙飞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家公司诉称,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内建有合法厂房。2018年3月28日上午,原告厂房外圈架空电缆线遭人强行剪下并装车运走。经原告报警,查明上述行为是被告下属的“五违办”工作人员所为。被告强行剪断原告厂房电缆线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导致原告厂房断电两天,影响了生产经营,严重损害原告合法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8年3月28日被告强行剪断原告房屋电缆线的行为违法。
原告成家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2份,证明2018年3月23日及3月28日,原告所有的位于康桥东路XXX弄XXX号厂房两次遭不明身份的人员剪断电缆线并带走,原告股东钱益群(暨原告法定代表人钱志洁丈夫)两次报警;2.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工作情况,原告通过另案行政诉讼获得,证明被告实施了2018年3月28日强行剪断电缆线的行为;3.现场照片二张,证明2018年3月28日被告工作人员将电缆线剪断并装车拉走。
被告康桥镇政府辩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的厂房,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的违法建筑。被告在2017年8月9日就向原告发出过告知书,让其自行拆除,而原告拒不拆除,被告在2018年3月28日强行剪断电缆线是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物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行为,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康桥镇政府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证明其具有强制剪断电缆线的职权依据及法律适用依据;2.2017年8月9日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证明已告知原告康桥东路XXX弄XXX号房屋是无证建筑,要求自行拆除;3.2017年9月5日被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图,证明涉案厂房的建筑面积为6500.53平方米;4.2018年1月5日对诸小峰的询问笔录、2018年1月24日对刘顺根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搭建的厂房没有取得过审批手续;5.协助通知书及执法协助书面意见,证明涉案厂房未取得规划审批文件。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有强行剪断原告电缆线的行政职权,即使涉案厂房系无证建筑,其也不能在没有作出任何告知和拆除决定之前进行强制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也明文禁止行政机关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对证据2认为告知书的相对人是钱益群,不是原告成家公司,对违反的具体条文没有勾选,视为没有法律依据,且告知书是宣传行为,不是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证据3中现场检查笔录真实性不予认可,现场检查时没有原告工作人员在场,也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检查时间仅10分钟,原告厂区有近七千平方米,客观上也无法检查完毕;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两名被询问人对建筑面积陈述非常明确,与常理不符,且没有办理房屋的相关证件不等同于无证建筑;对证据5认为原告不清楚该情况,且不能证明原告建房没有取得乡(镇)政府的审批。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两次报警记录陈述剪断的为同一位置的电缆线,2018年3月23日的报警记录中钱益群陈述剪断48米,因此2018年3月28日剪断的也是48米;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有强行剪断原告厂房电缆线的法定职责;证据2-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不论涉案厂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与被告强行剪断电缆线行为均无关。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2018年3月28日被告组织人员至涉案厂房剪断电缆线,并装车拉走。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厂房是原告生产经营的场所。2017年起,被告康桥镇政府对该区域开展“五违”整治工作,并认为涉案厂房属于违法搭建。2018年3月28日,被告组织人员至涉案厂区,将厂房外圈架空的电缆线强行剪断并装车拉走。至实施该行为时,被告未作出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城管执法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被告负责其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若被告发现其辖区内存在违法建筑可以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不表示其具有实施强行剪断违法建筑电缆线的行政职权,被告认为其有职权依据的观点不能成立。
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所有的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其理应根据《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经立案、调查、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程序,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再经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而不是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直接组织人员实施强行剪断涉案建筑物电缆线的行为来达到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被告2018年3月28日实施的强行剪断原告电缆线并拖走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8日强行剪断原告上海成家中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房屋的电缆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安宝英
人民陪审员 刘建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