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发声:尊重历史,强拆违法建筑
日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并公布了6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就“违法建筑”问题发声,强调要尊重历史,强拆违法建筑也要赔偿。 01案件背景 2000年3月2日,王某、孙某二人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三级合”项目帮扶合同书,约定村委会为王某、孙某提供50平方米场地用于经商。 后王某、孙某在其宅基地东侧空地建造三间房屋用于商店经营。 转眼就到了2016年7月27日,镇政府向王某、孙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紧接着,8月26日,涉案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王某、孙某不服,诉请法院确认镇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仅确认强拆程序违法,未支持王某、孙某赔偿请求。王某、孙某提起上诉。 02二审:尊重历史,违法建筑也要赔偿 自古二审出真知。二审法院秉持着尊重历史的理念,做出了支持王某、孙某的判决。 其认为,《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单同时也规定了必经程序,拆迁主体忽视程序正义,武断强拆必然构成行为违法。 王某、孙某搭建建议房屋用于小卖铺经营,是经村委计划生育“三帮扶”合同约定允许的,并非其自身主观故意,且建设行为发生时间较早,其违法建设具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即对基层组织的信赖而形成,具有一定特殊性,政府违法强拆,应当予以赔偿。且即使房屋系违法建筑,镇政府也不能采取违法手段予以强拆,以政府违法制止行政相对人违法。山东法院发声:尊重历史,强拆违法建筑
如此判决,不禁让人击节称赞。 所有的房子,所有的建筑,都是大家辛辛苦苦建造起来的。大家都不想因为与现行法律不严丝合缝,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继而被强行拆除。 历史是复杂的,需要每一个人的尊重;问题是存在的,需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即讲到,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我们要尊重历史,我们要面对现实。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精神,用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问题解决中,最适合不过。 山东莱芜中院的判决也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指引——尊重对基层组织的信赖,尊重历史,不能以政府违法制止相对人违法,强拆违法建筑也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