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拆迁强行占地被判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发布时间:2019-07-25
  2018年1月24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说明在最近一个阶段全国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以扫黑除恶为工作重心。两个月以来,扫黑除恶工作也确实卓有成效。   2018年3月27,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对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志雄、张志杰、樊建平等11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志雄、张志杰、樊建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9项罪名。   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的是,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中的一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我国刑法分则是一个很不起眼的罪名,但是在本罪犯罪构成所指向的行为在征地拆迁领域却十分常见。  

黑拆迁强行占地被判刑,涉嫌非法占用农

  因此,笔者就带大家熟悉一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在刑事立法技术层面上,前述《刑法》法律条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即分则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借助《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加以释明。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同其他犯罪一样,违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也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01 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常见的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02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03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保护制度。   04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至于具体什么才叫“数量较大”以及“大量毁坏”,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的“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以上即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希望大家能够对其有所了解。以备将来有个人或者单位在未给老百姓合理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土地时,能够搬出《刑法》规定、积极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遏制不法占地者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