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管真的能管天管地,中间还能管空气?
发布时间:2019-07-25
  城管,极具中国特色的名词,城管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市容环境有城管、城市规划有城管、城市绿化有城管、占道经营有城管,城管似乎无处不在。   征地拆迁过程中,更不缺城管的身影,通知被征收人限期拆除房屋,甚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城管真的能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能管空气?   这不,安徽临泉县的李某就因为其房屋征收问题与城管产生了交集。   2017年2月,临泉县政府对李某居住区域王文社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双方未能就房屋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随后,即启动拆违程序。2017年6月13日,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李某在文王社区所建造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了《城乡规划法》为由,对李某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责令王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处置。   那么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告知书是否合法?其有无权力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有何权力?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临泉县城管究竟有什么权力?城管行使的权力有一个动听的名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述案件中,2006年8月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说,临泉县城管有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七大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   从上述城管的权力范围中不难发现,城管拥有的仅是行政处罚权,城管无权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那么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有权机关是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可见,依法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有权核实房屋的规划情况,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李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明显违法。翟根才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言明建筑物是否合法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具有该职权。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完全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建设的房屋是否是合法建筑物,属于城乡规划部门的职权,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王某房屋系违法建筑明显违反规划法的规定。判决撤销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  

城管工作总结是什么样?管天管地,中间还管空气?

  专业人士轻松便破解了城管管天管地管空气的神话。城管管不了天,也管不了地,城管仅代行个别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越权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