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城管强拆足球场 孰对孰错?
发布时间:2019-07-26
2016年3月初,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投资1200万元,在武汉市二七长江大桥下奥山世纪城江边位置一片脏乱差的闲置绿化用地上修建面积1.2万平方米的临时足球场,并修建占地面积120平、建筑面积240平2层更衣室和休息室,4月开始运营,成为附近居民健身、娱乐的场所。 据悉,球场建设自始未曾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昌区城管杨园执法中队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和2017年6月17日分别向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明确要求拆除足球场,并告之其复议及诉讼的权利。 在6个月诉讼期满,且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2017年3月27日,杨园城管执法中队对该足球场围网及灯杆进行拆除并责令其停止营业,造成球场直接财产损失超过200万元。 对于该足球场的拆除,拆错了?还是没拆错?网民们众说纷纭。 从情理上看,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足球场依理可以存在。 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武汉市2016年制订的《武汉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规范足球场地建设管理中也提到要增加社会足球场地数量。该足球用地虽原规划为绿化用地,但是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足球场使用空置土地没有违反相关政策。 在足球场项目实施前,该地长期堆积野土、装修和生活垃圾,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但足球场建成后,搭配了全民建设设备、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给居民一个健身娱乐的场所,该区域内的中小学足球培训也在此进行,足球场修建及投入使用,治理了原空闲土地脏乱差的环境,丰富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和支持。 政府本着构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职责,以民为本位,以为公众提供服务为目的,足球场在丰富居民生活、完善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从法理上看,取缔违法建设,履行政府履行管理职责,拆除足球场有法可依。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都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足球场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有空地为绿化用地的规划,亦未进行变更,故足球场建设没有合法的规划手续,确系违法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拆除违法建设的足球场有法可依。 但是,杨园城管执法中队向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拆除决定及最终拆除足球场是否合法?根据上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拆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拆。杨园城管执法中队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于法无据,同时,在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责成的情况下,杨园城管执法中队直接强拆足球场也是明显违法。 综上,拆除违法建设的足球场有法可依,但是杨园城管执法中队作出限拆决定和强拆足球场于法无据。 在大力倡导构建服务型政府时,政府的管理职责不可偏废,如何在足球场的不该拆与该拆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智慧的政府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督促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规划手续,为足球场正名; 另一方面,根据《城乡规划法》,可以通过罚款处罚的方式,追究足球场违法建设的责任,而使足球场继续存在; 第三,对足球场的经营进行合理合法的引导,减少足球场噪音等不良影响,真正为附近居民生活娱乐谋福利。 当然,对此案件的始末,现在网上流传的事实也不统一,如在个别网站发布向足球场下达限拆决定的是武昌区城管委,足球场在2017年2月27日被强拆。事实真相到底是怎么,需要进一步了解查询,也提醒大家,在面对热点新闻时,需要理性甄别。 “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管制,而是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亦如何,政府应始终本着和谐处理问题的大局意识,以民为本,于情于法,兼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