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税还是地税
发布时间:2019-07-30

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税还是地税

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和附加税都是地税缴纳。

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二、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14、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税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主要体现在了定义的不同,征收范围不同、纳税人不同、计税依据不同、单位税额不同、特点不同这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