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1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北至世纪大道,南至金积大道,西至金滨路,东至清水沟。平均补偿标准:4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北至新华桥与灵武市交界,南至古青高速,西至滨河大道,东至郭家桥乡与灵武市交界(除Ⅰ区外区域)。平均补偿标准:36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北至古青高速,南至东干渠,西至金积镇与青铜峡市交界,东至金银滩镇与灵武市交界。平均补偿标准:33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东干渠以南的扁担沟镇。平均补偿标准:31000元/亩。 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