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7〕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盘活土地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征收、储备和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储备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通过依法收购、收回国有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等方式储备建设用地,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整理,使其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并面向社会公开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凡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土地征收储备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征收储备和开发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开发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储备开发及供应的组织实施。 甘州区政府,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环保、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储备开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储备 第一节储备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应当列入储备范围: (一)因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购或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无偿或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需要盘活的存量国有土地;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储备土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逐年编制土地征收储备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可根据宗地性质和条件的不同,以货币储备合同储备和红线储备等形式进行。 货币储备是指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签订土地储备合同或协议,并按土地储备合同支付货币补偿,交付土地的储备方式,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和土地置换。 合同储备是指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签订协议,约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交付条件,在储备宗地处置之后支付补偿和交付土地的储备方式,包括集体土地征收预约和国有土地收购预约。 红线储备是指对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以公告方式明确储备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不签订协议和支付补偿,但对改变用途、转让等土地权利等加以限制的储备方式。 第二节土地征收储备开发程序 第八条土地储备的程序包括:土地勘测调查、地价评估测算、征收征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制定处置方案、公开供应土地等。 第九条土地勘测调查必须查清土地的权属、四址、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地价评估测算包括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和储备土地成本测算。土地和房屋的补偿价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储备土地成本测算应参照评估结果按照原用途与地上物状况和出让用途与规划指标分别进行成本收益测算。 第十一条征收征购土地是土地储备机构通过签订征收协议、储备合同或依法收回等方式,按照协议相关约定或法律程序完成土地的交付和储备。 第十二条开发整理土地包括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整理,完善市政配套工程,使其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