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2]4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以下简称500号文))中关于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管理费(土地征迁管理费): (一)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管理权限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二)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三)征地包干分三种形式: 1、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2、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3、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二、关于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按规定的面积划分不同挡次并按征地总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涉及住房建设的征地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新标准执行后,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中规定的土地征迁管理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四、按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五、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六、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办法按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宜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八、征地管理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政办(1994)116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征用土地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收管理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本文自2002年4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