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
发布时间:2019-05-29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 项目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衡阳市、衡南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办事处)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物量调查,协议签订、腾空房屋拆迁及腾空土地征收和看护等。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工作,县财政局、县城建投负责资金保障。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涉及我县云集镇等乡镇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经两轮征询并报县政府批准划定的棚户区,详见各乡镇报县规划局划定的蓝线图。 (三)政策依据。 1.房屋土地征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2.安置:衡阳市政府衡政发[2015]73号文件、衡南县政府南政发[2016]12号文件、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湘人口函[2016]32号、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国土资函[2016]165号文件,衡南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南棚改办发[2017]9号文件。 (四)腾地方式。 1.房屋土地征收腾交空期限及方式。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期限为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必须在本区域房屋土地征收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被划定为棚户区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实物量登记并签订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要按时搬家让房并办理腾房具结书并取得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被征收的房屋即属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实施拆除腾空。 2.被征收人在本区域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由决定单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 二、土地征收(收回)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凡腾空的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优先纳入土地年度储备计划,分期分年度按计划报批、入库储备,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2.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邻近农民集体土地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双方另行商议。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权属证书为准。 2.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以用地批准交付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3.仅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没有任何批准文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建筑物建设时期的政策法规进行认定,符合当时规范条件的,须按建筑面积30元/㎡追缴规费后予以认定,不符合当时规定条件的,按违法建筑认定。按此规定认定村民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一户一宅”、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村民”三个条件,且认定的建筑面积在100㎡/人以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补偿内容范围。 1.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企业正在生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筑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3.未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适当补偿。 4.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包含房屋地基平整费用和房屋基础费用,具体见附件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云集镇城镇规划区、三塘镇城镇规划区、云集镇向阳片区城镇规划区、云集镇车江片区城镇规划区为我县重点控制区,其他乡镇城镇规划区为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实施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房屋按本方案附件1、2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一般控制区原则上只能选择实物安置(实物安置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原住房超过标准部分按附件1、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以55㎡/人核定被征收人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的住房超过核定安置标准的部分, 按附件1、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成本价由县住建局造价站、县财政局评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下列房屋按附表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 1.村民非住宅用房(指与住房非整体设计的厨房、卫生间、牲舍等); 2.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等(确需重建的,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收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4.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县行政区拥有其它合法住房的。 (六)住房补贴。 1.本项目征收村民住房实施货币安置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以55㎡/人,重点控制区按216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一般控制区如果必须采取货币安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当地商品房销售价均价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重点控制区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补贴,但本方案实施前征收住房已进行实物安置(包括门面安的人员)的,征收其他住房时,仅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安置,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一般控制区的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不列入享有住房补贴范围(其多栋房屋均在本次棚改拆迁范围内的可享有一次住房补贴、发放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2.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只有一处合法住房时,可以按此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七)生产经营性房屋。 1.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认定要有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连续生产经营半年以上。 2.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拆迁房屋总价值的14‰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该补偿包括设备(或货物)的拆除、搬运、安装、调试及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等全部费用,征收时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3.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将其它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房屋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征收住房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货币安置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2000元/人;实物安置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300元/人/月,补助24个月。 (九)青苗和附属设施,实行包干与分类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1.农用地的青苗和附属设施按附件3-1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果园、茶园等按附件3-2的标准进行补偿,苗圃的移栽按附件3-3的标准进行补偿。 2.对个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附件3-3、3-4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外征收住房底层建筑面积为准,按150元/㎡标准补偿。 3.征收学校、企业厂房、寺庙、办公用房等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与设施已包含在货币补贴内,不再另行补偿。 4.坟墓的迁移补偿按本办法附件4的标准办理。 5.国有农用地的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对积极配合房屋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腾房并办理腾地具结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属设施等所腾地奖励),该奖励以村为单位。 2.被征收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完成交房腾地并办理腾房具结书的,按其不超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提前一天奖2%、提前二天奖4%、提前三天以上奖6%,提前天数认定以各乡镇签发验收通过的被征收人递交腾房具结书日期为准。 3.青苗和附属设施所有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时,按不超过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总额5%进行奖励。提前一天奖2%、提前二天奖4%、提前三天以上奖5%,提前天数认定以乡镇签发验收通过所有权人递交腾地具结书日期为准。 三、补偿资金拨付 (一)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拨付到被征收人提供的个人银行帐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45日足额内拨付。 (二)房屋腾空并办理腾房具结书拨付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和提前腾地奖金。 (三)住房补贴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资格,须提供个人购买商品房合同或被征收人在城镇己有商品房满足被征收人家庭人员居住的产权证书并按政策签订货币补贴协议书,6个月内拨付到被征收人提供的个人银行帐户。 四、组织保障 (一)规范管理。各乡镇要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任务到人、责任包干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推进房屋土地征收、腾地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化解征收矛盾,保证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快建立全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土地征收安置信息平台建设,要使平台尽快运行 (二)加强监督。征收工作实施“三公开、二监督”制度,即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开;棚户区被征收集体土地登记及地上房屋的坐落、结构等级、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各种附属情况公开;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代表监督。  (三)加大宣传。各乡镇要召开相关村全体村干部及组长、党员会议,会议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及重要意义,宣传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政策法规,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推进工作良好氛围. (四)严肃纪律。严格按照工作时限、阶段目标督导考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利益,阻碍工作顺利推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挠征收工作的,从重打击、从严处理。 附件: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3-3.苗圃及零星风景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3-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1.    单位:元/㎡
类别 房屋结构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框架 结构     桩基础或筏板基础,造型复杂,承重部分为钢筋湿凝土结构,卡墙,全现浇楼面和现浇坡屋顶,琉璃瓦屋面,屋面上部有隔热层。 1000 村民个人非住房按降低一个类别标准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砖混一级     以砖墙、柱、梁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面、楼梯,地面水泥拉毛,平顶、现浇坡屋顶或瓦屋面。屋顶与顶层之间有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650
砖混二级     以砖墙为承重,预制楼面、楼梯,平顶,地面水泥拉毛。瓦屋面与顶层之间为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600
砖木一级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指正式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 550
砖木二级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指非正式住房,费用为总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450
土木或棚结构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中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如为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非住房,按此标准全额包干补偿。 350 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150元/㎡包干补偿。违章搭建厂棚,不予补偿。
附件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装饰装修级别 装饰装修要求 补偿标准 (单位:元/㎡) 说明(以建筑面积为准)
一级 室内地面贴瓷砖或木地板,厨房、卫间贴墙砖,其他室内墙壁、顶面刮胶,金属窗,部分防盗网,各种包门或金属、塑钢推拉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外墙贴瓷砖或刷涂料,不锈钢扶手。 480 外墙仅水泥拉毛、缺一方贴砖扣10元/㎡、依此类推,水电设施不齐全(指无冷热双水路、普通照明设施)扣30元/㎡
二级 室内水泥地面或少量贴瓷砖,室内墙壁、顶面粉白,金属窗或与木门、木穿混杂,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前后墙贴瓷砖,普通钢铁扶手或砖砌扶手。 300 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缺一方扣10元/㎡,前后墙贴瓷砖缺一方扣10元/㎡。
三级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简单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 180
说明:村民个人的非住房、房屋隔热层、屋顶、架空层不计算装饰装修补偿;本办法未列明的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如:踢脚、窗帘盒、水电气等的补偿已包含在其他装修项目或设施价值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附件3-1 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包干补偿标准 补偿要求
青苗 补偿 附属 设施
水田 3000 5000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征地面积计算补偿。附属设施包括硬化的沟渠、塘埂、水库坝、三杆、电缆、农村道路、大棚、葡萄架等。 2、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4、征收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时不予青苗补偿。 5、水库水塘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邻近水田青苗50%补偿,未投放的不予补偿。 6、以上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要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菜地 4000 6000
专业鱼池(含特种养殖) 4000 6000
旱地 3000 3000
林地 3000 1000
未利用地 1000 (不区分青苗 和附属设施)
说明:集体土地上的国有设施如通信(电)塔杆、电(光)缆等另外补偿。 附件3-2 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种类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衰老期) 盛产期 备注
枣、梨、柚 1200 2100 4600-5800 13200-14400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亩;茶园合理栽植密度80-90蔸/亩;超过合理栽植密度的按亩给予补偿;未达到合理密度的按从低标准折算为亩给予补偿。 3、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桃、李、桔等 1000 1800 2300-3500 8400-11200
茶园(专业精制) 1200 2100 4500-5600 12000-14000
油茶(套种一般) 900 1000 1500-2000 2500-3000
药材 3500
草莓 葡萄 红提等 苗期 试产期 定产期   草莓合理密植度9000株/亩,葡萄合理密植度600株/亩,红提合理密植度260株/亩,生产期由农业部门认定,葡萄在试产期提高10%补偿,定产期提高20%补偿。
4000 7500 15000
附件3-3 苗圃及零星风景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合理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胸径 高度
各种苗圃 1m以下 2000-3000 3900-5850 1、苗圃经营种植者必须具有市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 发的相关证照。农民个人利用自家承包地种植的苗木和房前屋后风景苗木应予移栽的执行此标准。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4、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5、胸围、胸径以离地1.3米处为准。 6、该户有不同规格零星苗木移植时,第1株按从高计算。
4cm以下 1m以上 700-1000 5200-6500
4-9cm 600-700 8450-9750
10-19cm 300-450 13100-16380
20cm以上 150-200 23710-29640
零星风景林木 胸围 胸径 1000元/第1株 第2株以上每株为200元
25-47cm 8-15cm
48-75cm 16-24cm 1400元/第1株 第2株以上每株为400元
76-91cm 25-29cm 1700元/第1株 第2株以上每株为700元
92cm以上 30cm以上 2000元/第1株 第2株以上每株为1000元
附件3-4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名称 单位 拆迁单位(元) 备      注
院墙 24厘米眠墙 m2 100 包括基础
24厘米空斗墙 80
13厘米墙 60
通透式围墙 100
抹水泥 20
沼气池 4500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10立方米以上,设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渣管等。
护坡 片石护坡 m3 300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准的80%补偿
砖(混凝土)护坡 460
风化石护坡 200
砖砌(预制)井 300     直径1.5米、深10米内;超过10米的每增加1米单价增加10%。
石砌井 260
土井 120     直径1.5米、深3米内。
机械钻井 4000     超过40米的,每增加1米加100元。
道路 混凝土路面 m3 400     基础、垫层不计方。
水泥坪 450
说明:村民房屋周围个人所有的上述设施按此标准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农用地上集体所有的上述设施或个人设施按附件3-1补偿。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新购坟地补贴(元) 备    注
土坟墓 2000 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2000元 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或由用地单位作深埋处理。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1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同一冢坟增加一块碑的,搬迁费增加1000元。
有碑无圈坟墓 3000
有碑有圈坟墓 4000
麻石坟墓 6000

附件5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项目 规格(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砂石场 输送机传输皮带 总长度 200米以下的 (含200米) 192000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60元。
停产、停业 补助费 200米以下 24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200-500(米) 36000
500米以上 48000
按期拆迁腾地奖 72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预制场 设施 240000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3、水塔、生产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停产、停业补助费 54000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
按期拆迁腾地奖 48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砖场 轮窑 1门 96000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烟筒、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停产、停业补助费 1门 2400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
按期拆迁腾地奖 72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说明:合法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是指经过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了国家税收;发布拟征地告知后,未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经营场所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