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5-29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南政办函[2018]50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9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管理安置,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 二、房屋征收范围 2018年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规划蓝线图确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房屋征收期限 201851日-20181120日。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乡镇政府(片区、办事处)和单位。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物安置。包括实施单位新建安置住房安置和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二)货币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将核定的安置住房面积按当地城镇商品住房价格折算成货币补偿资金。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奖励 (一)货币安置 1.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值:以按规定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2.搬迁费:征收住房按1000/户。 3.提前搬迁奖:对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给予奖励。未按时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4.货币安置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户。 (二)实物安置 1.政府委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实物安置住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土地价值的差价。 2.搬迁费:征收房屋实行一次性现房安置1000/户,需要过渡安置的2000/户。 3.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6/月计付。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未安置的,12个月以内,按150%标准支付,超过12个月,按200%标准支付。 4.提前搬迁奖:对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给予奖励。未按时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损失补偿 (一)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只计一项,不得重复计算。 (二)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补偿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补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八、棚改协议签订期限 201851日-20181120日,各棚改项目具体签约期限由各实施乡镇政府(片区、办事处)和单位在棚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其他相关事项 涉及棚改项目其他相关事项的,参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精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各项目实施乡镇政府(片区、办事处)和单位具体明确,并上报县棚改办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