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省高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案件相关问题之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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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这个庚子鼠年注定是不平常的一年,无论对于我们的国家还是对我们每个人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3年非典期间,90后的我们最大年龄也才13岁,对那段记忆还比较浅显,2020年的“新冠肺炎”,90后的我们最大年龄的已进入而立之年,进入职场、组成家庭、为人父母、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1月中下旬全面爆发,90后的身影出现在包括医护、警察、快递、运输等各行各业中。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截止目前已有13个省级高院就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济南市中院、南京市中院分别针对商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出台了指导意见。 纵观各省的指导意见,笔者发现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刑事纠纷两大领域,有关行政案件的规定比较少,也许是我国行政诉讼比较年轻,得到的关注还不够的原因吧!截止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案件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上述两省高院的解答为这个特殊时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作出明确指引,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行〔2020〕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上级法院有新的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法院意见执行。 问题1.如何把握涉及疫情防控行政案件代理审理思路? 答: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应当充分发挥法定职能作用,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依法办案,积极稳妥地审理好涉及疫情防控的行政案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要坚决支持全身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防控疫情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征用、疫情防控措施等行政行为。对涉疫情防控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相关争议,切实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要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法定职责的依法予以监督。 问题2.如何把握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的受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而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用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结合当地疫情轻重,请求事项等情况,释明引导其在疫情防控期后起诉;坚持起诉的,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定中止诉讼。 对各级人民政府、其设立的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通告、管制措施公告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该通知、公告一般不属于可直接起诉的行政行为;但对特定、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问题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对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行政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及时裁定,确保合法行政决定的执行效率。 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决定的,属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问题4.因疫情防控原因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如何处理?     答:《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原因被耽误的期间,据此应当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起诉、邮寄起诉状等理由,将疫情防控期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上诉及申请再审期限因上述情形被耽误的,按上述意见处理。     问题5.指挥部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答: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该机构为被告;该应急指挥机构已撤销或解散的,由设立该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依照《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设立该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被告。 问题6.为防控疫情作出的征用行为被诉的,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对征用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征用决定的政府或其部门为被告。 问题7.对疫情防控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应采用何种原则?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否符合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合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根据医学专业意见做出的初次判断,不能仅以事后的结果否定行政机关当时的初次判断。 问题8.如何审查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的证据可采性与程序合法性?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程序的特殊性,不宜简单适用常态下的证据采信与程序合法的判断标准。 对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其他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认定为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问题9.涉疫情防控的措施是否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答:行政机关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封城、封路、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场所,以及隔离疑似病人等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在疫情期间采取的防控措施;人民法院不宜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程序审查此类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问题10.行政机关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合法,但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要积极运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司法建议等机制方式,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妥善化解因防控措施引发的行政争议。要积极探索运用司法救助等机制,保障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题11.如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疫情防控期间的救济法定职责的行为? 答:因疫情失去生活来源的公民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救济,行政机关决定不予救济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快速审结、执行。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或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依照《行政诉讼》第五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现予执行。     问题12.如何审查涉及疫情防控的工伤行政案件? 答:医务工作者,生产销售发放防护用品,基本生活必需品相关人员,以及地铁、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等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13.如何审查涉及疫情防控的行政征用案件?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的相关规定,征用应急救援所需房屋、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围绕征用主体是否适格、征用的范围与限度是否适度、征用程序是否合法、征用补偿事项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问题14.如何审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的行政处罚?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仅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问题15.对依法属于可撤销的涉疫情防控的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判决撤销? 答:对于经审理发现涉疫情防控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属于法定撤销情形,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撤销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妨碍防控措施有效实施,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其效力。 问题16.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防控措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政府或有关单位已经或准备采取的防控措施极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应当坚持“诉源治理”,积极主动地以适当方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议、与有关执法单位沟通,共同提升防控措施的合法性,合力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问题17.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可否中止诉讼?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需要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适用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同时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等方式将中止诉讼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问题18.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进行诉讼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要充分发掘、积极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更多通过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钉钉办公、ODR等信息化平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开展并积极推进诉讼活动,尽力减轻疫情防控对办案工作的影响。 当事人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答辩、举证、审理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灵活处理。人民法院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案件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延期审理或者裁定中止诉讼。对已排期开庭调查却尚处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原则上调整开庭调查时间;确因案件需要开庭的,应当组织案件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开庭。对确需开庭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列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0)16号) (2020年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涉疫情行政案件审判相关问题

问题19: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行政案件,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行政案件,既要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又要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防控,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问题20: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结合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恶性程度、认知能力、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审查判断。 对故意发布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 问题21:行政相对人不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制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制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问题22:行政相对人不服承担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实施的封闭、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因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引导行政相对人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合理主张诉求,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为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实施封闭、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没有明显违法或者因紧急情况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但事后已经依法补办手续,行政相对人请求确认违法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行政机关实施的封闭、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明显超过疫情防控实际需要,或者因对象错误导致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问题23: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征用发生的行政纠纷? 答:为疫情防控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物资等,被征用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支付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征用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征用范围,或者征用主体不适格,或者征用程序严重违法,被征用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违法并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补救措施。 问题24: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公民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公开疫情信息职责的案件?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公开疫情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主张涉诉疫情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杨蕾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