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副实”的《搬迁公告》——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27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行为又是什么样呢?湖南长沙的王先生等人在起诉《搬迁公告》的维权过程中便遇到了相关难题。  

二、案件回顾:“名不副实”的《搬迁公告》

长沙位于湘江下游,地表水系发达,丰沛的水文环境不仅为长沙注入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还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冲积沙洲。家住湖南长沙的王先生等人,世代居住在这样的冲积沙洲上。直到当地政府发布了一纸《搬迁公告》,打破了王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搬迁公告》中称,为了防治湘江洪水,对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洲上全部居民组织外迁。《搬迁公告》还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搬迁范围及对象、迁出时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府积极作为抗灾防洪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作为百姓理应积极支持。然而令王先生等人疑惑不解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冲积沙洲面积较大,自家房屋建造地的地理位置优越,不易发生洪涝且环境适宜居住,多代人均在此居住,为何也被纳入到了此次搬迁范围之内。有道是“月是故乡明”,眼看着房屋明明没有时刻遭受洪涝威胁的危险却要搬迁,故土难离的王先生等人对《搬迁公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名不副实”的《搬迁公告》。最终,一审法院以“《搬迁公告》并不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由,裁定驳回王先生等人的起诉。  

三、案件解读: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行政行为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这些案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由于当事人司法知识所限导致的错误起诉的案例,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样也存在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从法律角度对老王等人的案情了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后果,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因此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的特点。通俗来说,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影响某个普通老百姓实体利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当地政府所作《搬迁公告》对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有直接且实际的影响。 (二)案情分析 首先,本案的《搬迁公告》有特定的约束对象。《搬迁公告》针对的人特定,即包括王先生在内冲积沙洲上的所有居民,并且有具体事项,即要求王先生等全洲居民在限定日期内完成全部搬迁工作。由此可知,本案的《搬迁公告》符合政诉讼审查对象的特定性要求。 其次,本案的《搬迁公告》是拆迁工作人员为包括王先生等人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且该《搬迁公告》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均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在本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等内容,《搬迁公告》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必然影响包括王先生在内洲上居民的权利义务。由此可知,本案的《搬迁公告》符合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处分性要求。 再次,本案的《搬迁公告》符合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外部性要求。该《搬迁公告》明确约定了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当地政府也是参照《搬迁公告》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来实施的,这些都是对王先生等人产生切身且重大权利义务影响的事项。     最后,本案的《搬迁公告》作出机关为当地政府,当然符合政诉讼审查对象的行政性要求。 综上所述,当地政府发布的《搬迁公告》对冲积沙洲范围内居民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部分洲上居民已依据该《搬迁公告》进行了搬迁,王先生等人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进展:扭转局势,原裁定被撤销

在纪召兵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等人对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先生方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搬迁公告》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驳回起诉错误”。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目前案件仍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  

五、案例点睛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权的现象逐渐成为常态,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行政诉讼的精髓在于控制行政权、约束行政权,是捆在行政主体上的“绳索”。行政行为影响面广泛,更需要借助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实施进行规制、监督,这同样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因此,如何认定行政行为,划定行政行为的可诉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提醒您:在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王先生案件中的类似问题。此时,行政相对人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积极咨询行政领域的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沉着剖析案件事实和被诉的行政行为,确保不被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表面现象蒙蔽而错失维权时机。   注: 为尊重委托人隐私,本案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