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层建筑部分违建,是否可以整栋拆除?
发布时间:2020-08-11

案情简介:

家住陕西西安的刘女士,在某区拥有一栋4层的楼房,生活平静安逸,儿女成家生活无忧。2019年1月初,西安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向刘女士送达一纸《加盖违法建筑认定函》,内容为因刘女士的房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之下,擅自加盖两层(加盖的面积32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随后城管局分别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向刘女士的儿子进行送达。2019年1月9日,由某管委会组织实施拆除整栋房屋。 刘女士对此极为愤慨,经熟人推荐,刘女士找到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维权。经过与刘女士详细面谈之后,诚略律师断定,该区管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 诚略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需进行第一步法律程序是起诉该区的管委会、城管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立案成功之后,案件很快进入审理程序之中,在一审的庭审之后,诚略律师从以下几层次,以层层递进的模式论证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1、强拆整栋房屋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从西安市官网机构职能权责划分中可知,某管委会作为西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但西安市规划局某分局向刘女士送达的认定函之中,认定的涉案房屋超建是两层,超建面积为320平方米,而经核实,某管委会组织人员将刘女士整栋房屋拆除,并非仅对违法建设的第三层与第四层房屋予以拆除,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2、执行程序的违法性

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讼、不复议又不拆除的。 而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载明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告城管局于1月4日至1月6日,相继向刘女士作出《限期整改通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且强制拆除公告与强制拆除决定系同一日作出,而某管委会在复议期、诉讼期限均未届满的情况下,于1月9日将刘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该区管委会的拆除行为是明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相违背的。 法院终采纳了诚略律师的意见,认为该区管委会拆除刘女士整栋房屋的行为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整体拆除,该强制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最终,法院判决该区管委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3、律师专业解析

后该区管委会不服上诉,称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系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且刘女士房屋一、二层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观全案诚略律师分析认为,该区管委会作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实施涉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街道办、城管局均称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系该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的,且该管委会无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庭审中,该区管委会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意见,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强拆是否合法的问题,诚略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和认定函认定的违法内容为刘女士二层以上为违法建筑,本案中,该区管委会强拆面积超过了所认定的违法建筑范围,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且其执法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因此该强拆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实践之中,征收方往往为达成快速实现拆迁的目的,巧立各种名目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拆除房屋之后又极力否认自己非拆除主体。作为被征收人应善用信息时代的数据,寻求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人的帮助。此刻,作为新时代的被征收人,首选的不应是自怨自艾,而应选择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