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策扶持还是变相征收,你要注意这些细节!
发布时间:2021-02-26

引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可以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同时明确要求,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引导地方,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稳慎开展集中连片建设,不得强迫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一、案件回顾:“表里不一”的《搬迁公告》。

(一)《搬迁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

长沙位于湘江下游地表水系发达,丰沛的水文环境不仅为长沙注入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还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冲积沙洲上。湖南长沙的张先生等人,便世代居住在湘江下游的冲积沙洲上。直到的一纸《搬迁公告》,将张先生等人原本平静的生活打破。《搬迁公告》称,为了防治湘江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本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洲上的全部居民组织外迁。该《搬迁公告》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搬迁范围及对象、迁出时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政策扶持还是变相征收?

政府积极作为抗灾防洪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作为百姓理应积极支持。然而令张先生等人困惑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冲积沙洲面积较大,自家房屋建造地的地理位置优越,既不易发生洪涝,环境也适宜人类居住。这明明就是没有洪涝威胁的房屋,为何也被纳入到了此次搬迁范围之内。随着张先生等人了解到此次搬迁的信息逐渐增多,也终于摸清了事情的原委:一面在洲上发布《搬迁公告》,以“防洪”的名义督促洲上居民搬迁;一面的网站及电视台对外发布消息,称在内岛上居民房屋搬迁后,规划进行休闲旅游项目的建设。随着有关部门对张先生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张先生发现该洲地块还列入了当地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铩羽而归,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逐渐了解事情全貌的张先生等人对《搬迁公告》不服,于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表里不一”的《搬迁公告》。一审人民法院却以“《搬迁公告》并不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抽丝剥茧盘点防洪搬迁合法性。

到底是防洪为民还是变相征收?老王等人遇到的问题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从法律角度对老王等人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一)防洪搬迁活动的性质认定。

对于政府积极抗灾防洪公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然而本案中,当地政府一边以“防洪”的名义要求张先生等人搬迁,而另一边却在网站及电视上对该洲内即将规划建设休闲旅游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与当地政府要求张先生搬迁的目的不符。结合张先生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信息可知,当地政府所实施的“防洪搬迁”行为客观上是政府对涉案地块的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抗灾防洪。

(二)《搬迁公告》的性质认定。

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搬迁公告》中,确定了搬迁范围、搬迁时间、补偿安置标准以及征收的限制性规定,这些公告内容类似于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决定行为,对搬迁居民合法权益产生了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因此,张先生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撤销此《搬迁公告》。而一审人民法院以《搬迁公告》并不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是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搬迁公告》的合法性。

本案中,张先生等人所居住的冲积沙洲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因此对洲上居民房屋实施搬迁改造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本案的改造项目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划、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依法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否则当地政府所实施的搬迁改造将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即使张先生等人所居住的冲积沙洲土地所有权性质被认定为集体土地,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搬迁改造的涉案地块发布征地预公告、对土地及房屋等进行调查确认,取得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依法制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综上所述,本案当地政府所作《搬迁公告》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具备合法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案件进展:峰回路转,案件迎来转机。

经过专业分析,张先生等人在诚略律师的帮助下对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望城区政府发布《搬迁公告》,对洪家洲范围内居民搬迁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搬迁范围及对象、迁出时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的作出了明确告知,该公告对洪家洲范围内居民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洪家洲的部分居民已依据《搬迁公告》进行了搬迁。最终,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人民法院以“《搬迁公告》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裁定驳回起诉的错误。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张先生等人的坚持,终于让维权迎来了重要转机。 

四、律师点睛:

北京诚略律师提醒您:不是只有强制搬迁(拆除)的行政决定才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征收活动中,如: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批复、责令交地决定书等等行政决定,亦会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重大影响,因此如被征收人对上述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为尊重委托人隐私,本案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