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揭开了此次争议和刘女士VS“对战”抢夺拆迁补偿的对象——尚书庙管理委员会!!!刘女士的家所在的老宅,是刘家的宗祠,经年累月,也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尚文庙,于是也有了个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现在,刘女士的老宅要拆迁了,这尚书庙管委会和刘女士针对拆迁补偿款也拉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纠纷。 新闻争议关键点分析 在征收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的安置和迁移损失的补偿。注意!重点来了,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款必须归属于所有权人!本案中,因为涉案的房屋是老宅,没有产权证,那我们只能综合相关部门的认定、街坊邻居的证明、刘女士长期居住的事实等因素,推测刘女士是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样的前提下,管委会则无权分享拆迁补偿款。 争议点 1、村委用非法手段逼迫“同意”侵害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她没有说过要将自己房子捐出去,是因为管委会的九个人将她与女儿进行“口水轰炸”后,她与女儿疲惫不堪,无奈才签了字。这个不能做数。 “逼迁”!妥妥的非法行为,律师告诉大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文件是可以被撤销的,但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所以,一旦遇到“威胁胁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我们要尽量的将“受胁迫”这一事实通过证据的方式固定下来。例如:(1)用报警来证明自己受到胁迫;(2)通过手机录音、视频监控录像等方式记录下“被胁迫”这一事实。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的补偿协议:(违背真实意愿) (1)受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补偿协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第三人代为赠与刘女士合法房屋。 新闻记者仔细查看了墙壁上捐赠人的名单却没有看到张阿姨的名字,可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捐赠人程浩山是张阿姨的养子。 注意,我们暂且忽视刘女士的养子是否具有相应的赠与权利,对于被赠与人来说,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结合本案律师就要试问一下:请问房屋是否进行了产权登记?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 3、一份真伪难辨的授权书: 授权书的内容是刘女士同意委托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协议。这两名工作人员私下还告诉记者,刘女士也给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签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的内容是刘女士同意委托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协议。但是因为授权书已经交与拆迁部门,因此无法提供给公益律师与记者。 一份出具不了的授权书?大家自己琢磨一下吧! 无效的补偿协议: 无权代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人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只要被征收人没有对行为人作出的代其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那针对刘女士和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的争议,拆迁办到底是什么态度呢? 据新闻报道拆迁办工作人员的答复:刘女士与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之间确实存在纠纷,但是拆迁部门为了保障拆迁户利益,并没有将款项进行发放,而是要依据双方最终的协商结果或者是法院判决才进行拆迁补偿。 如果大家遇到了被人分割拆迁补偿或者拆迁方压低补偿款的现象,请及时和律师联系,一定不要被对方压制成为被动主体,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