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城市拆迁案例:房屋被强拆律师指导取证确定强拆主体
发布时间:2019-06-12
【原告】:王女士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济南市章丘区某街道办事处 王女士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居民,在该区拥有合法房屋,后该地块涉及某项目建设,需要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拆迁。因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王女士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眼看周边的邻居或拆或签,不甘心拿低拆迁补偿就搬走的王女士和家人协商后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全权代理自己的案件。 律师介入后,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就在维权程序紧锣密鼓开展之际,委托人致电两位律师,当地的街道办在得知自己聘请了专业律师后,采取强制手段将房屋进行了拆除。现已无家可归,庆幸自己已经根据之前律师指导过的取证手段,掌握了一系列资料。事有轻重缓急,律师立即结合之前已经调取的相关证据,确定强拆主体,将该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被告区政府辩称,一、自己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自己未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任何行政违法行为,其房屋被拆除,被告未组织也未参与;二、原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根据当地的《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执行主体为乡镇政府,对于原告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街道办具有执行资格,有责任组织实施予以恢复土地原貌。 虽然被告区政府提出抗辩理由,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律师也就无所畏惧。 被告街道办才是本案的主攻对象,其辩称:一、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且原告为外村人,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维护;二、根据当地项目建设需要,按照上级政府安排,街道办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按照全区的统一规划,现已完成绿化改造;三、在其强制拆除之前,原告已经将其门窗自拆完毕,其在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并无组织拆迁公司施工,系对房屋拆除的同意认可。同样街道办亦未提供证据。 不知是两被告深知自己违法行为不提供证据,还是其认为只要提出抗辩理由,自己就一定能胜诉。从双方的抗辩理由就可以看出其狡辩、不合常理的地方。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街道办系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再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无论房屋在城镇规划区还是乡、村庄规划区内,都应当先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定会支持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有权不能任性,逾期不提供任何证据,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律师也要提醒被拆迁人,行政机关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极其少见,通常情况下,对方会罗列出数十份证据来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甄别驳斥。那样的话,吃亏的一定是被拆迁人,所以遇到拆迁乃至强拆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才是必要之举。
山东济南市城市拆迁案例:房屋被强拆律师指导取证确定强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