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拆迁案例:拆迁来临“征收决定”违法
发布时间:2019-06-12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林女士在天津市某城区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5年开始林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某区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附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一并公告。得知拆迁消息的林女士为了使自己的拆迁权益不受损,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在拆迁补偿协议未能成一致的情况下,林女士果断地委托了律师事务所的邓红欣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案件。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法律调查发现该区域拆迁依据的《征收决定》作出程序具有违法性,于是律师指导委托人对违法征收进行针对性的打击从而维护权益。 【维权经过】 在律师指导下林女士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在一审中,律师分别在征收范围确定、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拟定中是否举行听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等角度提出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质疑,进行充分论辩,并对被告所提交的合法性证明材料给予猛烈地质证。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律师的观点,认为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具有合法性,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维权之路并不容易,《征收决定》是征收进行的重要依据,撤销《征收决定》事关重大,极需律师高超的专业和综合能力才能达到效果。在律师的陪伴和指导下,委托人并没有气馁,迅速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律师指出原审法院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结果,并从征收项目是否系公共利益所需、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合法性、评估机构选定等角度进行阐释。指出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方案时,违法剥脱了上诉人的听证权利,并对上诉人的意见完全无视,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违反公平补偿的原则,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如下: 撤销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撤销天津市某区政府于2015年作出的XX号《征收决定》。
天津市拆迁案例:拆迁来临“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