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宁波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宁波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居间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代理从事客户招揽等活动,B公司向A公司支付居间费用。期间,B公司发生转让事宜,交接过程中,员工不慎把该《居间合作协议》遗失。新法定代表人不知有此《协议》存在,并中断了向A公司支付居间费用。A公司便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居间费用。
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证据有:
合作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以及具体佣金比例。
佣金结算清单1份,拟证明原告应该得到的具体佣金数额。
开户系统清单1份,证明客户在被告公司开过户,并产生利润。
客户确认书7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介绍客户,履行了合同义务。
B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生原告提供的合作合同有多处更改,且并未经过被告更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此份协议中,原告所划掉的内容,未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显然是在未经过被告同意之下擅自做出修改。同时,原告还将履行期限删除,履行期限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常的合同都会约定履行期限,而原告却在已约定的合同期限中恶意划去,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都是单方制作证据,都没有经过被告的认定。但因被告在移交过程中,把合同不慎遗失,并无其他复印件,举证不了该合同是否存在变更。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
法律小常识提示:
合同变更应该经过当事人一致同意,并在变更出签字盖章,以防止一方当事人事后变卦或否认;
合同通常一式几份,当事人双方应该各执一份,一份留作备案,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建立完备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转让后,应办好交接手续,包括转让前合同债务的审查、履行状况。否则,受让后的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