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首次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住房权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迁补偿配套制度已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仅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但对地上附着物是否包括被征地农民的住房没有明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款同时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应当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是同时适用第二、第三两款不明确,致使实践中出现征收集体土地住房拆迁无法适用或适用法律混乱现象。

  首先,目前征地住房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主体存在着“政出多门”的现象,对拆迁行为特别是对拆迁人、评估机构的拆迁评估行为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其次,在征地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以及对评估重置价及评估方式和被拆迁房屋性质、权属、用途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存在补偿标准利益相差悬殊问题。再其次,有些地方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后,直接参照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补偿,引发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最后,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用房缺乏统一规划,出现被拆迁农户住房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拆迁现象,有的在没有解决安置住房用地的情况下,先行实施拆迁,造成一些被拆迁农户一年甚至几年得不到安置住房现象。第五,对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导致被拆迁农民无法得到有效安置,建设项目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出现当事人上访、诉讼,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