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里首先要让相关利益者知道征地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这一些都要对这些人公开,也就是建设项目立项知情权,土地房屋属于民众能够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通常被人们称之为“恒产”。该“恒产”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公平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 2、增加房屋所有权人对非社会公益拆迁的异议权,在城市已有房屋的地区进行建设,与在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是不同的,因为它涉及诸多的私主体的利益,“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并不能成为可以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合法借口。因此,私房所有权人不仅应当有建设项目是否直接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的知情权,而且对非以社会公益为直接目的的建设项目,有拆迁异议权。在欧美国家,包括在我国香港地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他们认为不合公益的建设立项提出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