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必备知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究竟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9-06-26

导读:现在全国各地的拆迁或征收项目遍地开花,对于一些位置不是很明确的地方,被征收人总是困惑自己的土地究竟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现在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国有土地”,什么又是“集体土地”,以便大家对号入座看看自己的房屋脚下的这片土地。

 

中国自古以来实行的大都是土地公有制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便是对土地制度最好的写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何为“(城市)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下面介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更详细的确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城市市区范围的土地;

 

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制定法律时,未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

 

国有土地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等原因,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该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了兜底条款: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何为“(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集体土地的范围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国有土地简单一些,主要有:

 

(一)《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是运用排除条款进行规定,即除该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属于国有土地的,便属于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正因此,城市市民是不允许到村子里购置房产的,宅基地的流转也是严格受限的。

 

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尽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划分,但是法律总是有相应的兜底条款以及比较模糊的地带。在现实操作中,总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而征收方为了最大限度的控制补偿成本,有时会故意模糊待征收地块的土地权属性质,甚至动用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而实现降低补偿数额的目的。在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形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现状。因为在征收的过程中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是不同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补偿数额上差距还是很大,为了避免过低补偿,弄清楚土地性质必不可少。尤其是对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法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