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劳动者关心的七大劳动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4

拆迁律师

2019年12月底,武汉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突发。随着2020年春节到来,新型冠状肺炎病毒伴随春运大军蔓延全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官方报道,目前尚没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特效药物,隔离仍是预防的最有效方法。为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考虑到病毒的潜伏期最长有14天,苏州、上海、浙江、重庆、江苏、广东、山东等诸多省市结合本地情况,陆续发布了进一步延长复工时间的通知。春节法定假期、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和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时间相结合,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了坚强后盾。随之而来的疫情防控中的劳动法律问题也成为广大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延迟复工期间是否支付工资?


春节法定假期及国务院令延长春节假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原则比较复杂,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没有地方规定的,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则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工作属于加班吗?

 基于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要春节假期加班的,1月25、26、27日三天法定节假日按照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其他的春节假期(包括国务院令延长期),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补休的,则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延迟复工期间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包括各地政策规定的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用人单位,以及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员工在家灵活办公的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在2月3日-2月7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月8日-9日工作则属于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在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或出差的,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肺炎,也属于工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感染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疫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疫情原因如交通中断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决。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可否裁员?

 原则上不得裁员,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经协商一致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劳动仲裁


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前疫情仍在持续,但面对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请广大劳动者乃至亿万中华儿女相信政府、服从领导、安心居家隔离,隔离是普通民众所能为国家做出的最大贡献。让我们再耐心一些,再勇敢一些、再坚强一些,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相信一切都会过去,更好的明天在等待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