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一定不能改建了吗?
发布时间:2022-04-21

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一定不能改建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现实中,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一定不能改建了吗,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寻求答案:

一、基本案情

文某系河南A县居民,在A县X号合法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该房屋在2005年花园路拓宽拆迁重建后至今,屋檐四周预制的水泥装饰构件因彩钢瓦未能覆盖,受风霜雨雪侵蚀、年久自然损耗,已逐渐脱落,有时会坠落伤人。特别是附近学校的学生每天上下学喜欢在房子四周玩耍,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在2017年夏季曾发生过水泥构件因老化脱落掉下砸中学生头部事件。文某自2015年就开始申请重建房屋,但A县住建局一直不予答复处理。无奈之下,文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修缮房屋不是被告法定职责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11月9日,文某只好以改建房顶、提高扩宽彩钢瓦框架,将预制构件覆盖,不受风霜雨雪侵蚀,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向A县住建局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供了改建计划等。A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了X住建文(2018)XX号行政处理决定,对文某要求改建住房的申请不予许可。文某不服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管辖,该案由B县法院审理。现A县住建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划归A县自然资源局,即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变为A县自然资源局。

二、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5日,B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A县自然资源局(原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X住建文【2018】XX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告A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律师解读

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文某于2018年11月9日就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位于A县X号的房屋向被告A县自然资源局(原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改建申请,被告以原告房屋已被A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XX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列为X县X路东侧拆迁安置区内,属于《X县X路东侧拆迁安置红线图》范围为由,根据征补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文某要求改建住房房屋的申请不予许可。A县人民政府先后于2013年7月15日、2014年3月31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后该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已被撤销。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许可决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被告以原告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要求改建住房房屋的申请不予许可,缺乏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房屋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阻却被征收人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目的的实现。原告申请改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征收补偿,而是消除案涉房屋安全隐患。

其次,原告案涉房屋到目前为止仍未完成征收补偿。此时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物权管理人,在案涉房屋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情况下,负有修缮改建义务,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行人安全。

最后,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距离征收公告发布已超过五年。同时,被告当庭质证和辩论中称不予许可的另一项原因系原告房屋位于城市规划的“道路”上,不具备改建的条件,因该抗辩理由和证据在被诉X住建文【2018】XX号行政处理决定中并没有体现,并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一定不能改建,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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