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形同虚设式征求公众意见,导致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22-04-24

征收补偿方案形同虚设式征求公众意见,导致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但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有恒产者有恒心,房屋是老百姓极其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涉及产权人重大利益甚至关乎生存的事情。因此,征收单位应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明明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意见,但最终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没有任何变化。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0日,江苏A市B区政府制作房屋征收调查公告,载明:“X项目已列入江苏A市2014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根据《征补条例》规定,现对征收范围内:南起X路,北至X路、东起X西墙,西至X(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由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开始入户调查,敬请该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2015年1月12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A政府关于印发<A市2015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X项目。2015年1月22日,B区政府就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向A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发函。2015年1月28日,A市B区住房和建设局将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进行了张贴公示,B区政府公告了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王某、周某、王某某等人于2015年2月13日将书面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西阁社区二楼,交给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15年2月6日,X市规划局作出《关于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A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的复函》,该复函明确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A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附具体位置及范围图。2015年2月28日,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关于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的复函》,明确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A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3月2日,B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情况说明,称2015年1月28日公布苏堤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同日,B区政府将上述情况说明及修改后的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请被征收人于2015年3月9日前到X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2015年3月6日,王某、周某、王某某等人将其对3月2日公告的疑问及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X社区二楼,交给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15年7月17日,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X路北延及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18日,B区政府就征收决定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示。王某、周某、王某某等人认为其已依法按照B区政府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两次将自己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给被告指定部门,但在被告张贴的《情况说明》中将征集意见描述为“……为期30天期间未征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王某、周某、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判决】

江苏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B区人民政府作出《A市B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王某、周某、王某某认为应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遂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周某、王某某仍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A市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告A市B区政府具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被告在征收时,由相关部门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由被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但被告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表述为“为期30天期间未征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这与原告王某、周某、王某某等人按要求提交了反馈意见的事实不符。被告一方面称未收集到公众意见,一方面又对第一次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同时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原告王某、周某、王某某等人再次提交了反馈意见,但被告以超期为由不予采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又将第一次公布的方案作为正式的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致使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形同虚设,损害了原告王某、周某、王某某等被征收人的权利,应当予以纠正。最终江苏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部分程序不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鉴于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部分房屋已被拆除,判决确认被告A市B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

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征收补偿方案系确定被征收人最终补偿多少的重要依据,那么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必须全面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而根据具体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这样才能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活动中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但实践中,一些房屋征收活动中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环节完全是走形式,被征收人明明针对补偿方案提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但仍被视若罔闻,进而导致征收纠纷频频发生。笔者认为,房屋征收程序的具体实质性落实才能让征收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中也明确指出案涉征收决定存在部分程序不符合《征补条例》的要求,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既然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什么不判决撤销呢?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在再审裁定中作出了说明: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其行为违法性达到应予撤销的程度,且具有可撤销内容、撤销具有实际意义时,一般应当予以撤销,但并非一律撤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部分房屋已被拆除,且X北路下穿铁路地下通道已建成通车,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江苏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但生活工作中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相信法律,相信专业律师,信仰法治,您值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