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甘蔗背后的行政执法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6

哄抢甘蔗背后的行政执法权问题

江苏南通三星镇喧闹的街道上,一群身穿“静通市容”制服的工作人员将一位推着自行车卖甘蔗的老人团团围住,几十个人瞬间将车上的甘蔗抢走,留下老人放声痛哭的无助身影。这是12月6日发生在三星镇有关市容管理人员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

事件发生后,舆论哗然。当晚,三星镇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实,身着保安制服的为三星镇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其现场处置过程简单粗暴,与约定工作要求格格不入。12月7日,海门区政府发布处理意见:区纪委已介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三星镇政府登门向老人致歉并终止与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将其列为黑名单,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经济处罚。12月8日,海门区政府发布情况通报,对相关工作人员或解除劳动关系,或进行记过、警告、诫勉处分。“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到此结束,但是背后所暴露的行政执法权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问题:行政执法权是否可以外包?

三星镇政府为城市管理需要,委托第三方市容公司进行城市管理,将行政执法权外包,那么问题就在于行政执法权是否可以外包?从本案来看,市容管理人员将老人甘蔗强行拿走的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但是,我国《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该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而不能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合同工、临时工实施,并且明令禁止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星镇政府将行政执法权外包,委托给非行政执法单位第三方市容公司进行执法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根本制度性错误。并且,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从该条款中也能清晰得知,城管部门可以配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但是协管人员的选择也应有严格的招录条件,而不是直接将执法权委托给不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退一步讲,如果老人卖甘蔗的行为真的属于违法占道经营,市容管理人员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是不是应该采取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合法手段,而不是这种粗暴哄抢的方式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合理行政,遵循行政比例原则,手段要符合法律目的,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

近年来,我国有关城管工作的负面新闻频频发生,执法队伍混乱,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出现问题后就全部推给临时工,将问题“巧妙化解”。以至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后无处寻求救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该条将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的问题予以明确,这样就会杜绝所谓的“临时工”执法,肃清执法队伍,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媒体在事件发生后对老人进行了采访,老人则表示:“太野蛮了,不会原谅他们。”此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偶然,也不是个例,这是地方不规范文明执法的缩影。如果再不对类似事件加以整治,那就是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人民期望。希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引以为鉴,杜绝暴力执法,营造一个有温度、讲文明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