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杰律师
一、何谓“外嫁女”?
现行法律并未对“外嫁女”进行定义,但“外嫁女”一词早已出现在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行政机关的文件,以及最高院、省高院的司法文件中,成为涉农纠纷当事人中重要的一类主体。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纠纷过程中,似乎对“外嫁女”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理解和认识。这是因为,“外嫁女”并非法律术语,是根据农村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实务中也有用“出嫁女”、“闺女户”等词汇指代“外嫁女”的情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表的《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的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一文,对“外嫁女”的概念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外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入赘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该文对外嫁女的定义,相对全面的概括了实践中各类外嫁女的情形,受到理论和实务的采纳。
二、“外嫁女”要求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成因
受农村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拆迁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实践中,一些地方以村民自治为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设定诸如“外嫁女”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等条款,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实际情况不作调查和区分处理,仅以“外嫁女”身份问题,将“外嫁女”一律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安置人口之外,限制或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也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决定,认定“外嫁女”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将“外嫁女”排除在外,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的现象。
三、外嫁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享有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前提
目前,法律对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区别于普通村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外嫁女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其前提条件为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或立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由此,造成实践中地方在解决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存在标准不一、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提出,“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该意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虽然以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但其传递出的文件精神是,户籍并非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认定标准
我们以北大法宝为数据库,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外嫁女安置补偿利益的行政案件进行了检索。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嫁女诉请安置补偿利益的案件时,确定了“安置补偿方案排除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利益,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司法审查原则。例如,在杨小丽、杨容花、杨燕群诉增城市人民政府《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置办法》关于“外嫁女不享受安置”、排除女孩分户安置的规定,未能保障外嫁女与男性村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相抵触。在陈颜诉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海南省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政府、陈基炳行政征收安置补偿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方案中对出嫁女不予土地安置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有违男女平等原则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国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嫁女”是否具有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标准。第一,原地户籍+履行村民义务。赵星、程雨嘉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政府、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二,原地户籍+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范玉凤等4人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职责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嫁女虽然户籍在本村,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而安置补偿政策中的安置对象是以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为基础。因此,外嫁女要求按照正常村民的标准进行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地方法院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认定标准
2021年,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确定了对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的认定标准。其中,具有原地户籍仍然是各地区认定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的首要非唯一考虑因素,同时各地方在对待其他综合考虑因素上侧重不同。
1、上海模式。原地户籍+实际居住。2021年,《上海静安法院发布五起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户籍在离婚后虽迁入系争房屋,但自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2、江西模式。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1年,《江西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十个典型案例》案例七朱某萍与被告鹰潭市高新区龙岗办事处新湖村朱家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朱某萍系朱家村小组村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经济待遇……”“户籍尚在本村的“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其结婚出嫁或怀孕而改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请求权,任何集体、个人无权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3、重庆模式。原地户籍+原地居住生活。2021年,《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侵害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中邱某某自出生至今,其户籍所在地一直是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未曾变更,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邱某某仍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该村社组织以传统思想认定外嫁女不再属于本地人的观点于法无据,其通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邱某某以及其代表的一部分外嫁女的切身利益。”
4、甘肃模式。原地户籍+没有退出承包地。2021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金某与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在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
5、山东模式。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在汤孟孟诉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偿安置案中,山东高院将“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考量因素,归纳为四个方面,即“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之后,在王菲菲与商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职责纠纷上诉等案件中,山东高院在原有四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要件,即“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归纳一些统一的裁判规则,即“外嫁女”不因其身份被一概排除在安置补偿的范围外,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安置补偿待遇;以村民自治为由形成的村民会议决定或者安置补偿方案,如与法律、法规冲突,不能成为认定“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具有本村户籍,是认定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的首要考虑因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外嫁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前提。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及外嫁女享有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