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补偿利益分配不均,可以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2-05-31


·肖卫红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不均,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典型问题,如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婚姻嫁娶状况、户口迁入年限、承包地分配、人口数量等情况对村民中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少分甚至不分补偿款或其他经济利益。对于此类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的情形,权益受损的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研〔20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另外,2020年9月11发布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针对属于和不属于人民法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虽该文件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陕西地区司法机关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作出的裁判指引,但该文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的,故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应的焦点法律问题,其他地区审判实务中也应当予以参考。

因此,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诉讼的法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则基于土地征收行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或其他针对集体土地进行租赁、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属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带来的经济补偿或经济收益,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其相关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故,基于上述法理分析,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当具有相应分配权。

另,农村土地经济收益的价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劳动没有直接关系,如对实务中常见的土地补偿款、厂占地增值款、厂占地分红款等,其价值大小与各个村民的具体劳动多少并没有直接关联。故,只要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成员权理论,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按照同等标准分配。若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形式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则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理依据,权利受损的村民有权针对该分配不均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经上述分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或其他经济收益分配不均,侵害特定村民合法权益的,村民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对请求支付份额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