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协议并给付补偿款后,拆房行为还能被确认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2-04-02

合法的征收行为不仅在程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在实体上也需合法合规。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是否意味着没有退路可走了呢?对于征收方而言,签了协议发放补偿款拆了房屋,是否意味着万事大吉了呢?真实办案经验告知征收人、被征收人,如果您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下面诚略律师和您共同了解案件事实,领略诚略律师办理此案所展现的专业风采。

案情简介

此案件发生在四川省某县所辖的偏远村庄的夏女士身上,夏女士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修建层高三层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小高层独栋楼房。恰于2018年2月9日四川省政府发布通知,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夏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积极组织协调村民拆迁事宜,2018年5月3日镇政府和夏女士所在村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2018年11月30日,夏女士与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明确拆迁房屋补偿总金额,其他附着物补偿,过渡费、安家费以及拆迁奖励和建成奖励等费用。夏女士和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将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夏女士。2019年8月9日,征收方对夏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夏女士领取补偿款之后,思虑再三认为即便是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为什么不见任何批复文件。怀揣着试试的心态拨通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的电话,诚略律师认真聆听夏女士的阐述,并详细询问案件中是否具有征地批复的相关文件及是否确定是镇政府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等关键问题。诚略律师抽丝剥茧为夏女士分析此案件法律问题,夏女士此时恍然大悟,明白此征收行为存在诸多的违法点。夏女士委托诚略律师帮助维权,律师介入案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此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用以确定政府实施此次征收项目是否具备批复、审批手续,结果完全符合诚略律师的预判,此次的征收项目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开始启动征收项目,显然是违法的。启动诉讼程序确认拆房行为违法,一纸诉状将镇政府的拆除房屋行为诉至法院。诚略律师从以下角度发表意见。

一、实施征收的主体是法定的

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改造,需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征收改造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夏女士案涉房屋实施征收时,是镇政府实施的征收,其并非法定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由镇政府主持实施的征收行为其主体是违法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合同不能约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够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对于不动产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法律明文规定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征收方在庭审时,多次辩称其组织拆房是依法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其并未取得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在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等其他方式取得。因此,征收方关于“组织拆房是依法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诚略律师认为,该案涉征地行为发生时,尚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准文件,上述征收方并非法定征收土地实施主体,所以其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虽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有《补偿安置协议》,但从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基本要求出发,该征收方当然不能从所谓的合同约定而取得合法的强制执行权。法院经过审理,采纳诚略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夏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