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较量
发布时间:2022-04-06

【案情简介:土地证书无端被撤,权利流失诉诸法律】

2014年起,青岛市黄岛区以“青岛西海岸新区”之名,跃然成为国家沿海重点中心城市之一。城市地位的提高,既标志城市经济发展迅猛,也昭示城市未来发展潜力巨大,这应是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好事。但居住在黄岛区的孟先生,却因为土地征收问题,无法分享这份喜悦。 2014年开始,为了实现新区进一步的发展与腾飞,黄岛区政府启动了土地征收工作。直到2015年,一次偶然中,孟先生得知自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被黄岛区政府于2014年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撤销,理由是孟先生非本村村民,其是采用“编造事实”的“欺骗手段”,办理了相关证件。 面对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孟先生完全没有头绪:自己在1996年向村委会支付了8000元后,由村委会帮助他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并于1997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又依据《宅基地使用证》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办证时,没有任何部门提出过异议。十多年过去了,直到2014年黄岛新区成立,区政府突然以“编造”、“欺骗”等理由,作出行政决定撤销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孟先生的遭遇虽然乍听惊奇,但在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主任——纪召兵律师看来,这无非是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撤销、注销权属证书的方式,推进土地征收进程的常见手段。这种行政手段,必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破除。为了维护孟先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纪律师与合作伙伴肖卫红律师欣然接受委托,力争从政府手中通过法律手段,夺回被“掠去”的土地使用权,截断公民权利的流失。

【庭审回顾:送达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失格,不法决定终被撤销。】

庭审中,被告黄岛区政府搬出《土地管理法》与《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条例,来说明其撤销孟先生土地使用证书的行政行为“有理有据”: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与“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的规定,孟先生非本村村民,且在外村已有一块宅基地,其已经丧失了在本村获得宅基地的权利;又根据《行政许可法》,孟先生以“欺骗”、“编造”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其后,区政府又引用《行政诉讼法》,声称涉案行政决定作出于2014年,且已向孟先生“留置送达”,孟先生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 针对以上观点,纪律师辩法析理,当庭指出上述观点的致命问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声称的“留置送达”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而本案中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该项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孟先生在2014年收到决定书。 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被告援引《土地管理法》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被告适用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修订于1999年,而孟先生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1997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其次,被告援引《行政许可法》,也是缺乏基本法律认识的表现。事实上,土地颁证行为是一种登记确权行为,是对权利人已有物权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对使用权利人与涉案物权进行登记。这种行政行为不创设新的权利与义务,实质上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其与为行政相对人创设新权利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被告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严重错误,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合法”基石已然千疮百孔。最终,青岛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律上的节节败退,并没有阻止区政府继续采取同样策略的念想。2016年,黄岛区政府又一次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不改变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仅仅修改了适用不当的法律,再一次企图撤销孟先生的土地使用证。 面对黄岛区政府出尔反尔的举动,孟先生已经没有以往的困惑和疑虑。在纪律师和肖律师的指导下,孟先生立即对新的《决定书》立即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纪律师指出该份《决定书》事实认定明显不清,且作出程序严重错误的违法事实:首先,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政府作出土地处理决定之前,应当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调解。政府需要在事实调查清楚、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相关决定。而本案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调查与调解程序,并出具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了被诉的《决定书》;其次,根据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合法的听证程序,应当组织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都参与进来。而本案中,作为始作俑者的举报孟先生“违法用地”的举报人——烟台前村委会并没有参加,听证程序明显不合法。 案件的结果不言而喻,人民法院又一次撤销了区政府重新作出的决定书。

【律师说法:行政权力装入笼,居民财产不可侵。】

本案中,纪召兵律师与肖卫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最终使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夺取公民合法财产的计谋无法实现,既体现出专业律师对行政法的深度理解,也体现出党和国家“把权力装入制度的笼子里”的坚定决心。法律固然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权力,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有序进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恣意行使行政权力,通过类似“掠夺”的手段,来推进相关建设。那样的建设必然伴随着不公与不满,使本应利国利民的千秋功绩,变得难以下笔书写于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每个人的“中国梦”,不但要求政府努力进行经济建设,把社会主义经济这块“蛋糕”越做越大,政府也应着眼于如何公平的分配这块“蛋糕”,更应杜绝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本末倒置,通过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来实现经济发展。诚略律师始终认为,“依法治国”不是一句口号,它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公民的知法守法,更依赖于全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最终实现公民、政府上下团结一心,共创法治社会的宏伟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