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于废纸一张!
发布时间:2022-04-08

【基本案情:房屋莫名遭强拆,起诉方知决定在】

山东东营港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一类开放口岸,依托其建立的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作为黄河三角洲建设的龙头和优先发展地区,助推了当地房价节节攀升。本该享受经济发展热潮所带来的经济福利的当地居民霍先生、卢先生等四人,却在2017年11月7日,遭遇了始料未及的灾难:自己所合法拥有的房屋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了强制拆除。 为了讨回公道,霍先生一行人委托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纪召兵律师团队,希望与地方政府妥善解决此事。在分析了案情之后,纪召兵律师认为此强拆行为严重违法,立即展开诉讼程序,起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2018年1月8日的庭审中,霍先生一行人方得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于2017年9月18日,对自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霍先生等人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胜诉:转守为攻诉决定,程序违法难通融】

 庭审中,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认为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天衣无缝,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程序漏洞: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严重违法!面对被告送上的此份“大礼”,纪召兵律师立即决定针对此行政处罚决定展开诉讼程序。本案中,被告虽然做足了功课,先后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声称已在涉案房屋处张贴的方式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并以此为依据拆除了霍先生一行人的房屋。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出庭律师肖卫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用以证明张贴事实的照片拍摄内容不清、无张贴地点周围参照物信息,不能够作为法定依据;且根据《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适用送达程序。被告仅采取张贴程序,无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能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行政法律文书未能有效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作出(2018)鲁05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说法】

本案中,纪律师团队转守为攻,在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起强拆违法诉讼,获得了能够证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行为违法的关键性证据:即强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严重违法。诚略律师提示大家: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时,享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把握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一方面为自己积极进行申辩,另一方面通过行使权利以获取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充分准备;其次,若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据法律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或未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无异于废纸一张。

【涉及法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