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弱的顽强,坚持就是胜利
发布时间:2022-04-08

柔弱的顽强,坚持就是胜利


关键词:辽宁省阜新房屋征收、强制拆除、滥用行政职权

办案律师:纪召兵律师

承办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事实概要】

上篇:两个女人的争产官司

2004年5月一个闷热的午后,年仅30岁的于文雪(化名)终于在法院的判决中结束了与丈夫林强(化名)两年的婚姻。离婚是两人共同的选择,于文雪虽然遗憾,但并不后悔。但可怜的是仅仅一岁的女儿林贝贝(化名),小小年纪便要体验单亲家庭的辛酸。怀着对女儿的愧疚之情,于文雪与林强没有进行财产分割,他们想让孩子明白,即使离婚了,父母的财产仍然都是留给女儿的,他们对女儿的爱,绝不会因为离婚而有所消减。可是,这个源自于爱的方式竟也悄然埋下了阴霾的种子。

两年后,林强猝然病故。伴随他的撒手人寰,一场遗产之争悍然而至。原来,林强与于文雪结婚前就已离过一次婚,当时有一个女儿林倩(化名),由前妻王宁(化名)抚养。自林强与于文雪结婚后,王宁与林倩母女便不再与林强往来。林强去世后,王宁以女儿林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林强的遗产--林强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这一诉,使得两年前林强与于文雪“分家不分产”留下的隐患陡然浮出了水面。

由于当年离婚时将房子留给林贝贝的约定并没有写进离婚协议,而林强去世时也没有留下只言片语,深陷诉讼泥沼的于文雪只能仓促应对。由于原、被告双方证据均不够充分,争产之诉缓慢而紧张地在时空里延绵而进,四年而不决。

中篇:强拆噩梦,弱女的维权挣扎

2010年8月,大街小巷纷纷开始流传政府拆迁改造的消息。得知该消息后,于文雪半喜半忧,喜的是终于能有机会换一个新的居住环境,母女二人重新开始;忧的是房子现在正因产权问题陷入诉讼泥潭,恐怕会对拆迁补偿带来影响。

生活,总是会在不经意的刹那蒙上“怕什么来什么”的色彩:2010年8月29日,征收单位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和于文雪谈判不成后,委托沙海管理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于文雪居住的三层楼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而在强拆过程中,于文雪家中的大量物品都被悉数砸坏。

强拆之难如飞来横祸,对几年来因争产官司遭受缠诉之苦的于文雪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望着满目的断壁残垣,于文雪心中悲苦万分,一度崩溃至生死抉择边缘,但七岁女儿稚嫩的喊声唤回了她的理智,她知道,为了女儿,她绝不能倒下。

下篇:苦海有涯,强拆行为终被追责

2010年9月,一个本该大写“中庭地白树栖鸦,冷露无声湿桂花”之浪漫的时节,于文雪踏上了漫漫维权路。她走访了区、市等多级部门,欲为其不幸遭遇讨个说法。然而,迎接她的不是被拒之门外,就是被敷衍塞责。四处碰壁的于文雪终于明白,强权面前,弱势群体举步维艰!现实如此刺眼,此时的于文雪觉得筋疲力尽,她已经无力再“独自抗争”,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011年1月初,经多方打听依法维权法门的于文雪委托了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不动产征收业务领域维权成果斐然的纪召兵律师,以求找回“失落的正义”。历经长达两年的法律大作战,睿智的律师帮助委托人拿到满意的补偿款。

【办案掠影】

经过钻研案情,纪召兵律师为这位愁肠百结的委托人精心拟定了万无一失的维权方略。

办案第一辑:寻找黎明的方向

“无目标的努力,犹如在黑暗中远征”。经验丰富的纪律师深谙此中道理,在介入案件伊始,便引导委托人收集了充分的案件资料与信息,并据此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涉案楼房陷入析产纠纷,但林贝贝作为林强的继承人依法对涉案楼房享有所有权,并因此而具有被拆迁人的法律身份。于文雪作为林贝贝的法定监护人,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涉案楼房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与之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故此,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未与于文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公然强拆,属于违反《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施行前的适用法律)的当然违法行为,并严重侵犯了于文雪、林贝贝的合法权益。无疑,违法强拆是造成委托人与其稚子流离所失的起因,亦是这一维权个案绝地反攻的主题。

办案第二辑:揭开强拆与争产背后的秘密

良性的法律运作,必须要循序渐进、一丝不苟。确定维权突破口之后,纪律师很快便将一份寓法于理的《律师函》提交给拆迁人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律师函》中,纪律师掷地有声地表明了委托人于文雪寻求公平公正、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坚定决心,并就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强拆的行为字字珠玑地进行了辨法析理。

敲山无疑可以震虎。《律师函》发出不多日,拆迁人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便匆忙联系于文雪,意欲对自身强拆行为进行“漂白”——解释其之所以对涉案楼房实施拆除,是因为早先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倩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故该拆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区管委会解释的真相如同一颗令于文雪始料不及的炸弹,轰然间让她头脑一片空白,思绪碎了一地,满脑子只剩下一个声音:原来都是前夫第一任妻子王宁和其女林倩搞的鬼,析产诉讼没出结果她们就越俎代庖,与区管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这不是公然抢夺私有财产吗?

愤懑不已的于文雪将原委告知了纪律师,并称要去找王宁一家讨个说法。不过,经验丰富、冷静如斯的纪律师对此并不赞同,依据他的经验来看,拆迁方宣称与林倩达成协议根本不合逻辑,亦没有证据支持林倩已拿到拆迁补偿款,故不能偏听拆迁方的一家之言。而根据既存的事实表象,纪律师进一步推断,拆迁人十之八九是与林倩私下达成一致,允诺给林倩一部分款项,然后林倩对拆迁默认支持,顺便在所有权纠纷中牵制于文雪。律之师者的诚挚奉劝平息了于文雪的怒火,也阻止了一场无谓之争的到来。

事后,纪律师通过与拆迁人谈话过程中的旁敲侧击以及暗访证实了自己的推测与事实真相丝毫不差:拆迁单人确实允诺拆迁之后给予林倩20万元好处费。博弈方的剑走偏锋之道,可见一斑。

办案第三辑:拆房罪案追踪沉浮录

“草树知春不久归,百般红紫斗芳菲”。随着时间的推移,纪律师将酝酿多时的后续维权方略搬上日程表:正面挑战拆迁人的“最大软肋”——违法强拆的刑事风险。经过纪律师的耐心指导,于文雪向阜新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一份请求依法立案侦查阜新市开发区沙海管委等相关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申请书》。

然而,于文雪再次遭遇陈冤无门的晦涩命运--阜新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很快便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声称“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白纸黑字令于文雪很是费解:公安机关连打架斗殴都要管一管,怎么性质如此恶劣的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就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了呢?

2011年5月,于文雪的纪律师的帮助下请求阜新市细河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强拆一案。然而,后者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决定不予立案”,以一纸《不立案通知书》再一次阻断了于文雪的正义追寻之旅。于文雪不服此决定,随之提起复议,但细河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只是单调重复了将于文雪拒绝于程序之外的原因,维持了原不立案决定。

“通向目标的道路,总是崎岖而艰难。在明确自己的目标后,必须付出所有的努力才能实现那个结果。拆迁维权则更是一个缓慢而又痛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只要坚持住,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就一定能实现最终的胜利。” 面对自己处处碰壁的维权囧途,于文雪一次次在心底默念纪律师于维权之初赠与自己的维权箴言,一次次扬起“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信念继续向前。在纪律师的帮助下,她先后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中共阜新市政法委员会和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撤销细河区检察院所作《复议决定书》与《不立案通知书》,并责令其排除行政干扰,依法履行好检察职责,立案查处沙海管委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正所谓天道酬勤,一连串的法律运作之下,虽然刑事立案的正义大门最终仍然没有向于文雪敞开,但拆迁人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向于文雪抛出了一枚和谈“橄榄枝”,开诚布公地表达了只为妥善解决其拆迁合法权益的沟通诚意。不过,拆迁人提出的货币补偿标准对于久历拆迁之痛的于文雪来说,依然是不尽人意的。协商计划以破产告终。维权之旅,还将继续。

办案第四辑:独辟蹊径,风云再掀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如果此路不通,那就要绕道而行。眼见违法强拆刑事追责计划未能修成正果,纪律师另辟蹊经,于2011年12月上旬启用了捆绑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计划:①向阜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申请书面公开其核发的在于文雪房屋所在土地进行建设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向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其保存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于文雪房屋所在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以及对使用于文雪房屋所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所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③申请阜新市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公开其为有关单位对于文雪房屋进行拆迁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④申请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公开其核发的对使用于文雪房屋所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5个工作日的信息公开法定答复期无声飞逝,阜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阜新市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对纪律师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白纸黑字间,富有洞察力的纪召兵律师很快就发现了涉案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均存在合法性“先天不足”的情形。不过,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却一直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仿佛涉案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是一个“不能说的秘密”。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纪律师果断地依据四大信息公开申请所取得的硕果提起两大诉讼、一大复议--立项批复诉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

办案第五辑:守得云开见月明

诉讼与复议不动声色地完成了外围埋伏,一时间潮涌翻卷,令涉诉者不知何为归处。2012年5月上旬,纪律师趁势重拳出击,回归这一维权个案绝地反攻的主题--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未与于文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公然强拆的行为,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违法确认之诉。

打过拆迁维权官司的人都知道,行政诉讼立案是难点。因为在拆迁实务中,当被拆迁人针对拆迁人的违法行径,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总是会或多或少的遇到法院不立案的情形。有些业内人士则笑谈称“不立案是常态,立案是变态”。深谙个中内幕的纪律师为求攻克立案壁垒,精心拟就了一份具有“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正确的管辖与诉讼范围、充分证据支持”的行政起诉书。在预先对于文雪进行了详细的立案指导后,交由于文雪亲赴法院立案。

2012年5月16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文雪、林贝贝诉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强拆案,尘封多时的失家冤案终于不再被人们遗忘在空远的角落,走向了司法的审判台。

2012年6月29日、2012年9月14日、2012年12月20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纪律师根据掌握的充分证据,对被告未经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便擅自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的违法性展开了入木三分的论证;而在被告席上如坐针毡的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频频邀约于文雪及其代理律师重回谈判席。近六个月的时间里,一轮轮法庭调解、一次次庭外和解,勾勒出一幅火线内外皆精彩的动人画面。

2012年12月底,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宣判,被告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行为,应赔偿于文雪、林贝贝若干经济损失。因《国家赔偿法》以及拆迁补偿政策等多方面的局限,行政赔偿的结果,一直往往难以让被征收人接受,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本案中,虽然确认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跟实际的损失差距很大,纪律师便提起上诉程序。在辽宁省高院二审开庭时,纪律师有理有据地陈述了一审法院判决的若干不公。不久,省高院作出裁判,裁定发回一审阜新中院重审。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法官特别对房内设备物品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庭后又是进行了多次调解。因调解未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次行政赔偿判决对赔偿数额比上次的判决,对于房内物品赔偿数额有了增加,但涉案房地产的价值仍然没有提高多少,便再一次提起了上诉。

办案第六辑:刑事追责终于成功,助推补偿问题解决

对于征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责任的追究,于文雪始终没有停止脚步,一直奔波于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北京的日子,由于女儿无人照顾,便带上年幼的女儿。终于,在于文雪强大意志力的推动下,阜新市当地检察院终于进行立案调查,对负有实施强制拆除责任的两名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征收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成功追究下,于文雪终于拿到了满意补偿款。

【律师说法】

西方法谚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任何人对自身权益有所懈怠,都要为这种懈怠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当事人如果能够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就不会有后续的遗产纠纷,其拆迁获补之路也不会旁生枝节。

在当时的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6月6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中明确包含了严禁实施停水停电的内容:“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是惠民工程拆迁项目,作为执政为民的行政机关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而并不能因目的之重要性而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未经公平补偿而擅自拆除民房。

在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拆掉房屋之后,饱尝痛失家园之苦的本案当事人如梦初醒,试图重新拼接自己已碎落的权利。“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这名柔弱的女子带着年幼的孩子,开始坚忍不拔地维权,经历诸多打击仍不言放弃。正如休尼特说过的那样“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本案当事人最终迎来了正义的评判。

当我们握有权利时,应懂得珍惜;当我们的权利渐行渐远,应懂得抉择,找寻维权的正确方向。因为往往左边如梦,右边成荒。

最后,以一句话供奋斗在征收维权苦旅上的人们共勉:征收维权是法律的指引、意志的博弈、力量的抗争、利益的调和,欲得维权之胜利,必须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