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穿流转协议无效的征收手段
发布时间:2022-04-15

戳穿流转协议无效的征收手段


关键词:成都市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协议效力

主办律师:纪召兵

承办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当有多种途径可以达成目标时,选择权就意味着主动权。本身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对方拥有绝对话语权的谈判中,弱势方是屈服听从,还是奋力一争。那么处于强势一方,在众多的路径中,会选择什么样方式呢?从效率角度,快狠准最直接最有效率。征收拆迁中,征收方是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被征收方处于弱势的一方。

1994年3月,素有天府之国称号的四川省,迎来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动作,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发布《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试点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以吸引群众投资开发建设小城镇,并且把双流县通江镇等列入100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在此政策的号召下,省内许多群众,积极响应,寻找改变的机会,在各个试点地方,涌进了大量人群与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占地建房协议》,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在此进行安营扎寨。

话说爱拼才会赢。当初鼓足勇气踏出一步,获得发展先机。在经济迅速的发展中,这批人获得发展机会。最先吃螃蟹的人,也在此次的抉择中,为家人幸福生活、为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许多年后,从初来乍到的陌生感、恐慌感,早已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以主人公的姿态悠闲自在的生活。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大阔步的前进,城市原本发展规模受限,扩展是必由之路。当城市建设的触角,逐渐延伸而来,对安居乐业的他们,也面临着挑战。

此文的主人公陈女士,是一位敢于面对挑战的女性。紧随时代浪潮,跨越百余公里,从资阳来到成都这个陌生的城市打拼,并于2001年与机投居委会签订《建房占地协议》,缴纳约定的费用之后,在购买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商业和居住,之后生活越来越富足,平静的生活,平淡的幸福。任谁也无法预料的是平静的生活,被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打破。普通的老百姓一辈子打过官司少之又少,更别说被诉之法院。陈女士面对传票,忧心忡忡,居委会为何状告自己?咱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懂传票的内容啊!收到的诉状写明居委会是要撤销当初签的协议,陈女士担心一旦协议被撤销,那么自己多年努力付出拥有的一切,要将付之东流,平静的生活终将不复存在。自收到传票后陈女士的状态是茶饭不香,整日忧心,谁又能帮助陈女士拨开云雾,见到月明呢?

异像背后,恐有“奇人”

拨开云雾的人,何处寻找呢?既然居委会把自己告上法院,那咱们能应对的方法只能寻找懂法律之人协助,寻找律师之路说容易也难。对于本身处于律师行业的人而言是件简单的事,对从未接触过此行业的人而言,只能是对比选择,接下来的日子,陈女士过着循环往复的日子,咨询律所约见律师商谈,但随着律师会面次数增多之后,选择变得很困难。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女士初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召兵。远水如何能解近渴呢,抱着试试的态度,陈女士通过电话进行了简短咨询,听陈女士描述情况后加之有针对性的询问,纪律师判断居委会作为民事主体,不可能无缘无故起诉确认购地协议无效。多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经验,纪律师敏锐察觉到这其中极有可能涉及征地拆迁。详细询问后,纪律师确认居委会的行为无非就是打着确认协议无效的幌子,为减少征地成本,实施的击溃被征收人内心的策略。纪律师专程飞往成都,查看了陈女土房屋及周边,并详细询问有关情况,确认这就是政府实施征收拆迁行为。经纪律师耐心的分析讲解,考虑征地拆迁业务的复杂程度及纪律师极高地专业水准,陈女士当即委托纪律师帮助其维权。

迎难而上,决胜于纵观全局

时间匆匆而过,2016年7月8日迎来了开庭时间。庭前纪律师和陈女士确认案件的事实问题,仔细与陈女士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当陈女士和纪律师走进法院大门时,还在不停地感慨,老百姓平凡的一生谁都不愿意招惹官司,谁知反倒让自己遇上了。

庭审之上,居委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纪律师针对原告意见,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案土地早已征收,实为地方政府对案涉土地进行的征收搬迁改造,应依照征收的法定程序进行。

原被告双方通过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法官宣布休庭。纪律师预料这次的庭审结果极大可能是不如意的。合议庭研究之后,当庭宣判,确认居委会与陈女士签订的协议无效。

听到法官的宣判,纪律师的思绪回到2012年2月距离成都1600多公里远的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一位饶先生身上,饶先生同样也委托纪律师作为代理人。纪律师接收委托后,曾通过卫生院的种种行为结合政府近期动向,分析确认诉讼启动源于政府以协议无效为幌子的重压,通过诉讼击溃饶先生的心理防线,达到降低征收的成本的目的。远在千里之外的饶先生2003年与卫生院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饶先生依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卫生院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饶先生使用。双方履行协议后,自2003年起至2012年,饶先生一直使用该宗土地用于经营电子厂。2012年卫生院一纸诉状把饶先生告上法庭,同样的案由是确认双方签订《关于转让某某卫生院场地使用权协议》无效。案件一审结果也是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在上诉期内,纪律师提交上诉状于赣州市中院。赣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正义的天平会如何倾斜?

2013年章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庭审中,纪律师认为该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及《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卫生院代理人和纪律师展开激烈争论,纪律师认为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案涉协议书,况且协议书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基于诚信的原则,双方应继续履行下去。本案实际上起源于对案涉厂房的政府拆迁,双方应积极依据相关征收的法律、法规进行友好协商,而非利用诉讼手段,剥夺饶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等等。

最终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卫生院的诉讼请求。后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经赣州市中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陈女士身上的事件,也面临同样的境况,纪律师果断选择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裁定书,撤销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陈女士心情随着诉讼的进程,犹如过山车,忽上忽下。时时被诉讼牵着鼻子走,因诉讼影响生活和工作。对于普通老百姓,愿意争讼的人少之又少,一旦陷入诉讼,又整日不得安宁。征地拆迁律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能力上,还体现于安抚、稳固委托人信心之上。

陈女士的心情变得平和,在后续的征收中协商谈判中,加之诉讼中陈女士信心的提升,最终在多次协商谈判中,取得了满意地补偿。

诉讼背后的矛和盾

无论是陈女士或饶先生的诉讼,都是因与当地居委会或卫生院签署协议使用土地,后因政府征收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争讼。征收本身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何不在少数的征收方,会选择本文案例中上述的诉讼手段,去确认签订十多年都正常履行的合同无效,看到上述案例,征收方是何目的,相信大家必然清楚。在政府实施征收活动中,如想取得合理补偿,就需要了解自己的矛和盾在何处?

矛和盾相辅相成:矛,使用恰当,可以击退“敌人”;盾,提前预谋,可以“保全”自身。上述两个案例的诉讼的背后,矛和盾存在何处呢!前有委托人法治意识的提升为基础,深知诉讼维权时自己能力的有限性,不擅自启动无谓诉讼或明知自己不懂法的基础上,擅自自己应对诉讼。后有委托人积极咨询委托律师,在专业律师综合全案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案件焦点问题,深挖案件被启动的实质。积极运用综合法律知识应对诉讼。

本文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盾,即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参与,如若没有委托律师参与案件,结局可想而知;如仅仅委托不懂征地拆迁的律师,能否分析出案件本质助委托人获胜是未知数,极有可能仅仅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代理,而不能纵观全案分析出案件被启动是源于政府征收行为。在纪律师研判案件后,据多年实务经验的判断,为陈女士和饶先生后续的征收协商谈判攒足“筹码”。当征收方企图动用诉讼手段进攻时,纪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征收实务的经验,为委托人赢得“矛”的稳定。

纪律师常说,征收中作为被征收人需要了解自身协商谈判的筹码,也即矛和盾在何处。狼的伪装,是源于其抓住猎物的目标。 征收名义如何变幻莫测,源于政府实施征收目的。以上述方式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手段,被部分地方政府延续使用,不远的将来会有其他新型的征收名义,但请认清其本质。当然作为被征收人,想要同时拥有矛和盾,也需在经验丰富的征地拆迁律师指导下,构建对自身最有利的矛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