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案例集(十七)——报警不出警,起诉不留情
发布时间:2022-04-11

报警不出警,起诉不留情


关键词:强拆、报警、不作为

代理律师: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燕晓静律师


【案情简介】

张琦在兰州某镇经营一处宾馆,因为宾馆临近兰州机场,所以生意还算红火。后来因为当地经济发展建设,张琦的宾馆面临拆迁。2018年7月的一天,宾馆前面来了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员,直接将张琦的宾馆围住,不让任何人靠近,没有任何说明,也没有把宾馆内的物品搬出,就开始拆房子。张琦一下子蒙了,但想到对方人多势众,于是开始拨打110报警,想要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没想到,电话接通后,张琦刚说完宾馆正在遭遇拆除破坏,接警的警察立马回复,说这属于政府拆迁,不属于公安的受理范围。让张琦找政府去谈。张琦觉得自己宾馆被不明身份人员拆了,宾馆里的物品也被压在废墟里了,拆房子的人也没说是政府拆的,怎么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了呢?公安都没有出警,怎么就直接认为是政府拆迁呢?为此,主办律师接案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及时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张琦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不出警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30日内履行作出相应处置的职责。

【办案思路】 

在本案中,张琦在知晓自己的宾馆被人非法破坏后,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拒绝出警调查,并告知张琦所报警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在案件进行中,公安机关为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张琦的接警通话记录。但最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此份证据无法实现证明目的。公安机关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张琦在其财产权益遭到侵害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的事实,但公安机关并未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或提供履行职责的实体性、程序性的实质证据。故应当认定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任何公民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均可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自己进行救助和保护。第一,根据《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显然,本案张琦经营的宾馆,包括宾馆内部设施设备等财产被不明身份人员破坏,张琦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向公安机关寻求救助,于法有据。第二,根据《警察法》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那么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电话后,是否必须出警调查?公安机关是否能够在接警电话中直接告知报警人,所述警情不属于受理范围呢? 显然,作为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报警电话后,必须依法出警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对属于侵害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进行处理,以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不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事项,也要积极帮助公民寻求救济途径。

回归到案件中,本案的接警警察,仅仅在张琦说道“宾馆正在遭遇拆除破坏”,便应声回答“这是政府拆迁”。随后更是没有派警力出警调查处置。即公安机关不但没有出警到现场进行调查,更是在没有调查核实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时,消极应对警情,直接臆断张琦所报警情是政府拆迁行为,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对公民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出警调查核实之前,不得仅以报警人的描述,擅自推断警情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更不得直接回绝报警人的申请和求助。否则公安机关便构成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受侵害的公民有权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