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隐藏在合同纠纷下的征地拆迁
发布时间:2022-04-08

【两份判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2014)章民四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章贡区沙河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作为本案被告的饶经理激动的在送达回证上签下自己的名字。看着白纸黑字、印着法院红章的胜诉判决,年逾半百的饶经理不禁热泪盈眶,没有人知道,就是这同一个案子,饶经理曾经在两年前在同一个法院里领到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反的判决。想起当时的情形,饶经理仍然心有余悸。 原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曾针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了一份(2011)章民四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贡区沙河卫生院与饶经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饶经理耗资百万、付出了全部心血投资建设的新华电子厂房土地将不再归自己所有。面对这场保卫土地使用权的“硬仗”饶经理没有放弃希望,他积极聘请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动产征收领域专家律师纪召兵帮助维权。经过纪律师精湛、专业的法律指导后,饶经理最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二〇〇三年,饶经理为响应江西省赣州市招商引资号召,携全家背井离乡来的章贡区沙河镇一个边远山村,以三万元的价格与当地沙河卫生院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占地面积三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及处置权。此后,饶经理投资百余万元创建了当地第一家电子厂——新华电子厂,该电子厂在沙河镇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了税款。截止到二〇一一年,新华电子厂飞速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及解决周边就业问题作出卓越贡献。但“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的启动打破了欣欣向荣的局面,饶经理的新华电子厂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然而让饶经理意想不到的是,原本有条不紊的征收拆迁却突然变成了沙河卫生院起诉饶经理要求返还土地。由此,一场历时四年,历经两次一审、一次二审发回重审的合同纠纷,在专家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胜诉迎来真正的正义。

【办案要点】

一、巧妙引入管辖权异议切断原告诡计

作为征地拆迁知名维权专家的纪召兵律师“临危受命”,在饶经理收到法院传票后才接手本案。纪律师告诉饶经理,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合同纠纷,但其实质正是征地拆迁纠纷,必须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认为,面对法院传票,作为被告的我方必须争取获得更多证据,而取得更多有力证据的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时间。于是,经验丰富的纪律师首先选择了引入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武器阻断了原告希望以快速开庭来达目的的策略。管辖权异议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时所提起的法律救济手段,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不仅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能够放缓法律程序的进展节奏,有计划的打乱“敌方阵脚”并为己方争取时间。一旦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就需要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由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本诉案件的实体审理。并且,即使法院最终确认异议不成立而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仍可对此裁定提起上诉,继而将管辖权异议拖入二审程序,本诉案件依然停止实体审理。于是,一连串法律运作之后,纪律师成功帮助饶经理延缓了诉讼程序——沙河卫生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提起的民事诉讼,直至二〇一二年底才针对实体程序组织开庭。

二、利用信息公开申请获得有力证据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涉案土地在签订时属于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向上级政府国资部门申报并批准,协议书签订后未经申报批准,故该协议无效”为由作出(2011)章民四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贡区沙河卫生院与饶经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纪律师分析,一审法院作出这种判决,除受到行政压力外,还有一点是原告提供的一份镇政府证明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文件,一审法院未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径行据以作出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必须提起上诉。经过金牌律师的鼓励,饶经理提起了上诉。上诉期间,饶经理在纪律师的指导下向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着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陆续答复,饶经理终于获得了案件制胜关键的证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在针对饶经理提起的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不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此,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性质的事实已经彰明较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通过代理律师纪召兵的出色庭审表现及充分的证据支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饶经理的诉讼请求,作出(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于是,合同纠纷案件再次进入一审程序。

三、专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引导法律正确实施

合同纠纷案件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该合同纠纷案件再次组织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纪律师提供了八份证据,对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协议书的合法性、涉案土地的性质及被告对涉案地区经济的巨大推进作用等作出详细阐释。庭审过程中,这位来自北京的专家律师一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趋势”的前沿理论被主审法官采纳。在庭审结束后,专家律师纪召兵趁热打铁,迅速递交法院一份法律意见书,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作出了理论及实践上的详细阐述,他指出“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过于严格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在市场经济领域,对交易的限制总是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认为“从法经济学角度而言,权利如果是可以转让的,那么资源价值就能得到最大化”,并提到实践中相关政策与地方政府规章业已对该问题作出了肯定,如党的十八大文件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深化改革的政策要求及广东省政府发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皆对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转租等做出了肯定态度。可喜的是,两年后的章贡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不论是专业素养还是职业素质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法官公平正义职业道德的指引下,在纪律师专业理论的促进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合议庭法官采纳纪律师的意见,认可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行为,作出(2014)章民四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章贡区沙河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至此,饶经理被诉合同纠纷一案大获全胜。

【律师说法】

同一个案子,在同一个法院,时隔两年,竟然作出了两份完全相反的判决。这反映出中国司法界虽然不断发展完善,但确实仍存在很多不足,司法不独立、司法资源不足、法官业务水平不均衡、冤假错案无法避免;可喜的是,中国司法也在不断进步。窥一斑见全豹,仅以本案为例,同样是章贡区人民法院,仅仅两年时间,不论是对案件的审查还是庭审的程序,都充分体现了法治进步的趋势。本案饶经理合同纠纷的胜利,让纪召兵律师非常欣慰,因为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不仅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位以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为己任的律师相信:只要坚持法律信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恪尽职守为委托人服务,就一定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惊涛骇浪的推动力量。   判决书1: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2: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