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辽0291行初41号

原告刘先卫,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郎坚、罗雄艳,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负责人汤凯,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增彧,女,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刘先卫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先卫及委托代理人郎坚、罗雄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增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7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是,因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较为繁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原告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

原告诉称,原告系旅顺口区江西镇高家村村民,合法拥有位于旅顺口区丰裕街91号住宅的房屋所有权。现政府因建设大连动力机车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及土地。为了解征收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3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大机车旅顺基地项目"有关的征地批复及相关手续,被告以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较为繁多为由,要求原告逐个提出申请。原告认,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均属于被告公开的范围,且属于同一个项目涉及的一整套文件,不需要逐个提出申请,被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申请项目的关联性。

证据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EMS邮寄单,证明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申请内容是合法的。

证据三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证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程违法。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我局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二、我局依法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证明被告职权依据。

证据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8年4月29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要求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证明被告依法行政,适用法律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并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证明目的及合法性有异议。

原告对第二被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他程序性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中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因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在同一地址,在本案中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观点。被告作出该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内容无实际影响原告权利义务。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客观反映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结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是:依法申请公开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大机车旅顺基地项目有关的如下信息:征地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报告、"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018年5月7日,被告作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告知书主要内容是:因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较为繁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原告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请原告按信息内容逐个提出申请(或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具有受理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其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原则是指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大机车旅顺基地项目"这一项下的相关信息,信息类别和项目单一,所需信息名称清楚明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且如果分开申请不仅增加申请人的取得成本,也影响被告的工作效率,被告应当将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及已公开的信息告知原告,现被告认定原告的申请内容不属于同一事项依据不足,据此做出的处理结果不当,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撤销,被告应当全面审查原告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原告刘先卫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原告刘先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捷

审 判 员  张大伟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