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惩“黑拆迁”又一案例!受贿村干部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9-07-25
  在中国目前所处的这个发展阶段,“寸土寸金”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闻了。相应的,在征地拆迁领域巨大土地价值背后潜藏的相关违法犯罪乱象也是让人触目惊心。在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些方面甚至是严重滞后的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仍然淡薄,因而土地收益催生的危害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现象更是不容忽视。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就针对一位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取开发商“黑钱”的村主任李某提起了公诉。2014年时,永嘉县黄屿村里准备兴建一座家居建材装饰市场。时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的李某,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过程中利欲熏心,向工程投资建设公司负责人索要征地的好处费。2017年6月、8月,李某先后共索取到80万元现金。去年11月24日,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进行刑事立案,后该案由永嘉县监察委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就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虽然此案尚未宣判,但是目前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我们可以对李某违法犯罪的事实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家居建材装饰市场作为永嘉县重点招商项目,项目投资金额达1亿多元,占地面积逾23亩。因招投标项目从开始到最终落实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李某深知自己在其中的作用。2016年2月,奥兴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投得该地块后,李某多次向胡某索要财物。据工程投资建设公司负责人胡某回忆,李某每次约见他时,都提着一个大包,包里是被征地户的一些资料,李某会摆出来给他看,说自己要摆平这么多人。(注:此处的“摆平”一词,似乎就很说明问题——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李某非但不心系村民福祉,反而为满足一己私欲,将本村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与开发商进行肮脏交易的筹码。)最终双方经过多次讨价还价,达成协议:公司分三期向李某支付170万元好处费。2017年6月、8月,李某先后索取奥兴公司现金50万元、30万元。  

严惩“黑拆迁”又一案例!受贿村干部难

  在2018年2月28日的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索要、收取黑钱”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这个受贿罪到底能不能认定呢?   尽管有句俗语叫“别拿村长不当干部”,但是村长、村委会主任还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只是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老百姓所认为的“国家最低一级政权组织”。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李某应当被按照受贿罪定罪,受到其应得的刑事处罚。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官为谋私利胡作非为、践踏村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十分常见。所以,这一事例其实也给我们广大农村被拆迁户一个提示:在征拆过程中,要行使好自己对村干部的监督权利,一旦发现其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甚至是挥起《刑法》这柄利剑来还自己一个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