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当程序要追究,信息公开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9-07-25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如果滥用诉权,即便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质上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一: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利益不予公开,书面征求意见了没?   原告尹某等人向被告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有关安置房屋的安置对象及详细人员的名单。后被告作出“答复”称:由于“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所需信息用途不明,为保证第三方合法权益……我局对申请人所需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违法侵权,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其向第三人征求意见的书面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此前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30日内重新进行答复。  

  本案中,被告为何败诉?答案一目了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被告认为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但却没有“书面”征求意见的任何证据,其答复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环节存在缺陷,所以被法院判决撤销,并重新答复。   因此,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达到程序正义,那必将导致人们本能地抵御行政机关的“发号施令”,同时也可能使行政机关自己,诉累缠身。  

  案例二: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忙,盲目复议、起诉,你考虑后果了吗?   某村高某等三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多达30余份,后针对已经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均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为由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30余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经由中院、高院直至最高院审理,高某等三人的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而本案中,高某等三人无法让人信服其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及行政复议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何种需要,反而是藉由上述规定,通过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反映其所在村的拆迁问题。最高院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没有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   因此,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目的是什么,而不是借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大肆滥用诉权,还是要有针对性的申请、复议,最后才能达到了解情况,提高补偿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