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村民宅基地证?万万不能任性而为
发布时间:2022-04-27

注销村民宅基地证?万万不能任性而为

近日,我们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胜诉判决,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注销当事人的宅基地证事宜,法院判决撤销了藁城区人民政府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案,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讲解分析注销宅基地证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

案件概述

藁城区人民政府认为,2010年7月19日,藁城区廉州镇西刘村村委会制定了《2010年西刘村村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村两会党员、村民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2010年9月26日藁城区政府作出《关于西刘村整体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同意实施征地搬迁改造工程,同意西刘村制定的评估、安置、过渡和奖励政策。2010年8月31日,原藁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西刘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的意见》,石家庄市规划局藁城分局出具了规划意见,认为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之后2011年、2012年河北省政府作出了四个建设用地批复,西刘村委托人的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因此,2020年12月4日,藁城区政作出了《关于注销藁城区西刘村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告》,委托人等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藁城区政府作出的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注销不动产登记系不动产登记机构专属职责,区政府直接作出被诉公告,属于超越职权。因此依法予以撤销。

注销宅基地证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里面都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规定。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提及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了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从上有了行政法规层面的宅基地证的注销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提到了注销登记、第五条提到了(六)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小结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应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征收的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证应该如何处理,规定并不明确,存在异议。第一个路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个路径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注明,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但是无论依据那一条规定,区政府直接注销宅基地使用权,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