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嫖娼被开除学籍,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22-04-28

学生嫖娼被开除学籍,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一、问题的源起

2021年9月18日,复旦大学对因嫖娼被公开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三名学生,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其处分依据是《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根据该条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意味着这三名学生将丧失继续在复旦大学攻读学位的资格。如若重新入学,需要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另外,学校(以下均指高等学校)所作开除学籍处分,也会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对学生将来继续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我们注意到,根据网传处分决定书,虽然这三名学生均为校外嫖娼,但公安机关给予他们的行政处罚并不一样。其中一名学生情节较轻,被行政拘留三日;另外两名学生则被行政拘留十日。显然,复旦大学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并未将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幅度的不同作为考虑因素。这种一刀切的处分,是否合法呢?

既然开除学籍对学生的影响如此之大,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

二、学校开除嫖娼学生学籍,其合法性审查依据

我们认为,学校在实施开除学籍处分时,要遵循行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既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权力;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我们查阅了其他学校的学生纪律处分文件,发现并不是所有学校都将学生嫖娼列为开除学籍的情形。很多学校的学生纪律处分文件中,对学生嫖娼行为规定了一个处分幅度或者根据情节轻重、性质是否恶劣给予不同的处分。比如《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有嫖娼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具体到上述复旦大学的开除学籍处分,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就要审查《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是否违反作为其上位法依据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该《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该规定可知,学生嫖娼,需要同时满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且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两个条件,学校才可以开除其学籍。而且,即便符合上述条件,学校也不是必须开除,而是“可以”。

众所周知,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复旦大学被行政拘留三日的学生,显属情节较轻。我们认为,对于该学生,不属于“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同时,对于另外两位被行政拘留十日的学生,如其嫖娼行为确系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才可以作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维权途径

我们以“嫖娼”“开除学籍”为关键词,并未在案例库中(北大法宝)检索到学生因嫖娼被开除学籍,将学校诉至法院的案例。但这并不表明,该类纠纷尚未形成诉讼争议,也不表明对学校实施的开除学籍处分行为不可诉。公开的诉讼案例并不多,主要存在三种原因:1、因涉及学生隐私,该类案件裁判文书未公开;2、学生通过申诉、复议、投诉等方式解决了问题;3、部分学生具有畏惧学校“权力”和诉讼心理,也担心维权致使其隐私扩大化,不得以接受学校的处理决定。

 囿于立法的不足,在过去一段时间内,还存在对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实施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争议。但结合《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及目前司法观点,我们认为,开除学籍是学校行使教学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学生对该行为不服,既可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也可以进行申诉和投诉。